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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五六十年代農村優待勞動日研究
發布時間: 2021-04-28    作者:王玲    來源:國史網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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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世紀20—40年代,中國共產黨便在各根據地實施優撫政策,撫恤烈士與殘疾軍人,優待烈屬、軍屬、殘疾軍人等優撫對象,代耕與發放生活補助成為農村主要的優撫方式。受長期革命戰爭影響,新中國成立初期有數千萬的烈屬、軍屬、殘疾軍人,他們大多數居住在農村,為保障其生活,上述優撫政策開始在全國推廣。1953年10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副部長武新宇在第二次全國民政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全國烈屬、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和復員轉業軍人人數很多。他們百分之九十以上住在農村。全國為無勞動力或缺乏勞動力的烈屬、軍屬代耕的土地共有五千余萬畝;烈屬、軍屬因生活困難而受到經常或臨時實物補助的共有六百余萬人。辦理了六十七所革命殘廢軍人學校,三十三所革命殘廢軍人教養院。今后復員轉業軍人還要繼續增加。妥善地照顧和安置烈屬、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復員轉業軍人,是黨和政府及全國人民的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也是我們各級民政部門的一項繁重工作”。這一講話既總結了此前數年優撫工作的成績,也對今后的優撫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即要繼續完成這項“重大的政治任務”。

  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特別是農業合作化運動的迅速發展,農村優撫工作隨之發生改變,優待勞動日成為20世紀五六十年代優待農村烈屬、軍屬和殘疾軍人等優撫對象的主要方式。這一優撫方式有助于改變過去代耕工作的不足,既解決了烈屬、軍屬、殘疾軍人等優撫對象在農業合作化后的生產生活困難,又推動了優撫工作不斷向前發展。目前學術界對這一時期農村優待勞動日的研究較為薄弱,主要討論了優待勞動日的評定與分配,產生的一些問題、緣由及解決措施等。為此,本文利用內務部主辦的《內務部通訊》及檔案文獻等資料,對這一時期農村優待勞動日的演進歷程進行系統梳理,并在此基礎上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以期推動相關研究的進一步深入。

  1955—1957年:優待勞動日的確立與調整

  代耕是農村優撫工作中最重要的優撫方式,有利于解決缺勞力或無勞力的烈屬、軍屬以及殘疾軍人的土地耕種問題。隨著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快速發展,建立在個體農業經濟基礎上的代耕方式逐漸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因此,全國各地陸續開始探索新的優撫方式。1955年,山西省潞安縣南馮村鄉取消了代耕的舊辦法,采取了由農業生產合作社優待勞動日的新辦法。其內容包括:參加合作社的烈屬、軍屬,按照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在春季評定一年內應完成的標準勞動日數字(實際勞動超過這個數字的可以多得;沒有達到這個數字的,合作社也不補);標準勞動日收入加上他們的其他固定收入以及土地分紅收入(高級社沒有土地分紅)如果不能達到社員的平均收入,就由合作社用補助勞動日的辦法保證他們達到一般社員的平均收入。通過這一方法,烈屬、軍屬的實際收入增加了5%左右,生活改善了,群眾和國家的負擔也減輕了。事實證明,優待勞動日的方法和農業合作化后的新情況相適應,“值得在基本上實現農業合作化的地區推廣施行”。

  截至1955年12月下旬,全國1.1億農戶中已有60%(0.7億多戶)響應中央號召,加入了農業生產合作社。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戶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全國農村的優撫工作亦需變革。為此,內務部派工作組到山西、黑龍江、山東等地考察農村優撫工作情況,并于1956年2月要求各地研究試行山西等地的做法。同年夏季,全國許多地方推行了優待勞動日,在夏收預分中,按照該辦法分給烈屬、軍屬、殘疾軍人應得的糧食,使其生活困難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與此同時,一些基層干部在推行優待勞動日的過程中產生了顧慮與不同看法。在優待勞動日推行之初,就有基層干部提出,優待勞動日由合作社承擔,會招致婦女和別的過去不負擔代耕勤務的人的反對,甚至打擊他們的生產積極性,會因此減少烈屬、軍屬的收入。也有基層干部認為,隨著1955年國家實施義務兵役制,推行軍官薪金制,缺勞力的烈屬、軍屬可以采取由國家財力包下來的辦法進行救助,不必再由其他農民負擔。由于基層干部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以及各地普遍布置較晚、經驗不足,優待勞動日在推行中遇到了一些困難。其中,有的地方并未推行優待勞動日,如黑龍江省克東等縣大部分鄉均未推行。有的地方將烈屬、軍屬自做勞動日評得過高。例如,山東一些基層干部提高烈屬、軍屬自做勞動日數,從而減少優待勞動日數。對此,一些地方政府呼吁重視優待勞動日工作。1956年9月26日,河南省民政廳在《關于農業社在秋季預分中檢查和作好對烈屬、軍屬“優待勞動日”工作的評議和分配的意見》中便明確指出:“各級黨政領導應十分重視,把檢查評定補助‘優待勞動日’工作列入秋季預分工作中,教育干部群眾明確‘優待勞動日’的意義和辦法,糾正錯誤認識,把這一工作做好”。

  鑒于基層干部對優待勞動日存在不同認識,內務部指出優待勞動日并未增加社員的負擔。1956年9月29日,內務部部長謝覺哉在中共八大上的發言中指出:首先,應保持和發揚“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國家在優撫工作上多花一些錢是可以的。但完全包下來,不僅要受到財力限制,而且離開群眾的幫助和妥善的安排勞動生產,要把幾百萬的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生產、生活上各方面的困難解決得很好,是不可能的。”但是,“某些合作社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特多的,政府仍應在優撫費中給以補助;某些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受勞動日優待后,仍有困難的,原定的生活補助的制度仍應執行”。其次,各地應因地制宜地提出由代耕轉到優待勞動日的一系列的解決辦法。“有的人說:優待勞動日是增加社的負擔。我們說:這是由多年來實行的代耕辦法轉變來的,初級社把代耕日數轉為優待勞動日,高級社把取消的土地報酬并到勞動日報酬之內,這并不是新增的負擔。事實上,據很多地方調查,優待負擔已比以前輕得多,而且還在逐年減輕。”“農業合作社生產增加,社員個人的收入隨之增加,把代耕優待改為勞動日優待的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的收入也應隨之增加,他們應該包括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增加收入的社員之內。”“隨著農業合作社的發展,農村優撫工作好做得多了,但目前還不能把這件事完全推給合作社。還要政府幫助、指導、檢查,建立由代耕轉到優待勞動日的、因地制宜的一系列的作法。”這一講話既肯定了優待勞動日實施的意義,也指出優待勞動日仍需在政府的引導下不斷完善。

  國家由此加強了對優待勞動日工作的指導與宣傳。1956年10月6日,國務院批轉內務部提交的《關于烈屬、軍屬、殘廢軍人享受優待勞動日工作中的幾個問題的報告》,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對農村優待烈屬、軍屬工作,特別是當前推行優待勞動日工作加強領導”。內務部同時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可根據國務院轉發內務部報告的精神,通過農村報紙、連環畫、有線廣播等各種宣傳工具,或者是結合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和復員軍人社會主義建設積極分子大會決議的傳達貫徹,對優待勞動日工作進行廣泛的宣傳”。

  除了對農民開展宣傳教育,內務部還研究了優撫對象與社員群眾之間的訴求差異,并提出夏收分配要公平合理,指出:“過去,廣大群眾對烈屬、軍屬、災民、貧民等有著代耕和救濟等方面的幫助,解決問題很大。但在合作化以后,農村的生產關系起了根本變化,按勞取酬已成為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這就使這部分人所要求得到的幫助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發生了矛盾”。內務部進而在夏收之際強調:“優待勞動日的夏收預分是關系到烈屬、軍屬和社員群眾的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處理不好,兩方面都有意見,因此,在預分中還應當注意對烈屬、軍屬和社員群眾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他們的認識,盡量做到公平合理,大家滿意”。

  在上述工作的推動下,1957年全國優待勞動日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截至6月底,全國大部分地區完成或正在開展優待勞動日評定。與此同時,優待勞動日在推行過程中又出現了新的問題:一是多數地區以合作社人均勞動日為優待標準,因為群眾勞動力較強,有家庭副業和其他收入,尤其是城市郊區的家庭更是如此,而烈屬、軍屬此類收入較少,所以,一些地方烈屬、軍屬實際生活水平較低。二是因農業合作社的各個生產隊之間收入存在差異,出現了是按照社還是隊的平均勞動日來劃定優待勞動日標準的問題。各地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來解決上述問題。例如,針對烈屬、軍屬缺少其他收入的問題,山西省規定優待勞動日計算標準應稍高于農業合作社全年人均分紅勞動日,河北省“通縣、天津兩個專區規定在全社每人平均所得勞動日的基礎上普遍增加10—25%”。針對生產隊包工包產后出現的社員實做工分超過合作社包工工分甚至超出1—2倍的情況,為了保障烈屬、軍屬生活不低于社員的平均水平,河南省遂平縣關王廟鄉東升一社將社優待的包工工分撥到生產隊后,按各隊實做工分合理折算,確保烈屬、軍屬收入超過一般社員收入水平的20%。

  此后,內務部強調要堅持依靠群眾開展優撫工作,同時鼓勵優撫對象生產自救。1957年11月,針對一些民政干部中存在的“優待勞動日加重了農民的負擔”“農民負擔優待勞動日不合理”等言論,內務部優撫局副局長李法莊發表文章,闡明優待勞動日的辦法減輕了群眾的負擔,雖然“在個別烈屬、軍屬較多的地區,農民負擔優待勞動日比一般地區較重,但是黨和政府每年都撥出一部分款項對這些地區進行了特殊照顧。同時,烈屬、軍屬生活困難的,國家還給予定期定量補助,并不是完全依靠農業社來解決”,而且“農民負擔優待勞動日是完全合理的”,“其他各階層人民在擁軍優屬方面仍有其他形式的負擔”,因此,“依靠群眾做好優待工作的方針是不能動搖的”。12月,內務部優撫局號召優撫對象參加《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修正草案)》的討論。對于一些優撫對象中存在的片面要求國家各種照顧,特別是在“愿望得不到滿足時,便發牢騷、講怪話”及“只顧個人利益不考慮整體利益的思想”,優撫局指出,對于優撫對象的生產生活困難應當由政府幫助解決,“但是卻不能一切問題都由國家包起來”,希望優撫對象積極生產,“減輕國家和農業社的負擔”。

  1955—1957年,在農業合作化運動持續推進的形勢下,優待勞動日開始在全國推廣,并隨著農業合作化運動的深入而不斷完善。由于合作社社員收入的多元化以及基本核算單位的變化,優待勞動日標準隨之調整,從而確保優撫對象的生活達到一般社員的生活水準。在貫徹優待勞動日的同時,民政部門也倡導優待對象生產自救,以便減輕國家與合作社的負擔。

  1958—1960年:從減少優待勞動日到多種優撫方式并存

  長期以來,內務部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主要是:在解決群眾生活困難時,既要發動他們通過生產解決,同時又要開展群眾之間的互助,當這兩種力量不能解決時國家給予補助。國家補助、群眾互助與優撫對象自力更生相結合是優撫工作長期堅持的政策導向。“大躍進”初期,為了落實國民經濟建設的指導方針,民政部門更加重視優撫對象的生產自救,要求減少國家的補助。

  1958年1月,《內務部通訊》在社論中指出,民政部門同其他部門一樣也要在各項主要業務上貫徹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搞通了依靠群眾、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思想,才能使我們的工作以較少的財力獲得更多的成就”。針對群眾批評的許多民政干部中存在的“把民政工作,單純看成由政府花錢來辦的舍施性事業”,因而“考慮問題往往有單純靠政府拿錢辦事的‘官包’、‘官辦’思想”,“更好地發掘服務對象自己的潛力不夠”的問題,內務部整風領導小組指出,要更加重視優撫對象的生產自救,以便貫徹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

  地方民政部門迅速響應,在做好優待勞動日工作的同時,鼓勵有勞動力的優撫對象參加生產。1958年3月17日,河南省民政廳提出:“苦干一年,大搞生產,消滅貧困,不要國家補助、救濟款”。在此號召下,登封縣有的鄉的烈屬、軍屬、殘疾軍人開展了勞動計劃及完成情況的評比,生產積極性大增,1957年優待15戶烈屬、軍屬,到1958年只需優待4戶。河北省遵化縣要求改變過去僅著重于優待、救濟和物質安置工作的做法,強調還應從生產入手,做好“優待勞動日工作,不斷提高烈軍屬、榮復軍人生活水平”,確保當年優待戶數比1957年下降15%,使有勞力的戶到1960年達到自給。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在北戴河召開,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此后,人民公社化運動迅速發展,全國各地農村辦起了公共食堂,實行了工資制和供給制相結合的分配制度。內務部要求各地的民政工作應圍繞“人民公社化”進行安排部署。對此,河北省通過發放優待金的方式開展優撫工作,即當烈屬、軍屬家庭月工資總額低于公社平均水平時,由公社發放優待金予以補足。遼寧省鳳城縣紅衛星人民公社則實行了9級工資制,社員一般工資級別為5級,對烈屬、軍屬予以照顧,工資水平為7—8級。優待金、提高工資等級等新的優撫方式在全國推廣開來。從1958年初國家要求做好并逐步減少優待勞動日到人民公社建立后多種優待形式并存,表明了優待勞動日隨著國家中心工作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無論是強調優待對象生產自救還是依靠人民公社做好群眾優待工作,都是解決優撫對象生產生活問題的方式之一,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其生活,體現了國家對優撫對象的照顧和幫助。

  在農村人民公社實行供給制與工資制結合的分配制度以及多樣化的優待形式后,民政部門認為,因為公社承擔了更多的優待責任,所以民政工作將從濟貧轉變為發展社會福利,從以物質優待為主轉變為以政治優待為主。農村人民公社供給與工資的比例,湖北省大多是“各占社員個人消費部分的50%左右”,吉林省多數公社的供給部分占60%—70%,少數占80%左右。供給制主要包括:糧食供給制(社員口糧留在社內,社員在食堂吃飯)、伙食供給制(供給糧、油、鹽、柴、菜等項)、基本生活供給制(由公社包攬吃飯、穿衣、主要生活用品及醫療等的供應)。優撫對象既獲得公社的供給與工資,同時也享受優待金等優待照顧。1958年11月,內務部召開十省一市民政廳、局長座談會,討論人民公社化后民政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民政部門的主要任務是搞福利,要為全體人民的福利發展,為了給共產主義的實現創造條件”。對此,河南省民政廳指出,優撫工作已從重視物質優待轉變為以政治教育為重,群眾優待照顧將進一步代替國家補助。湖北省民政廳廳長余益菴也認為:“今后優撫工作的主要任務,不是以保障生活為主,應該以政治褒揚工作為主”。

    人民公社實行供給制后,優撫對象的生活得到了保障,不再需要優待勞動日等群眾優待,一些地方也因此出現了對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認識不夠的現象。例如,1959年3—4月,遼寧省興城縣派工作檢查隊到各鄉訪問檢查,發現在各鄉殘疾、復員、退伍軍人中有349人生活困難,約占其總數1744人的20%,還有一部分烈屬、軍屬生活困難,需要救濟。而多數鄉尚未研究當年烈屬、軍屬的優待問題,因為有的干部認為“糧食供給制了,烈軍屬吃糧問題都解決了,個別困難的可以給點救濟,優待勞動日就用不著了”。因部分基層干部對優撫工作懈怠,未能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造成烈軍屬和復員軍人到縣來訪的日益增多”。

  這些問題引起了民政部門的重視,1959年7月,第五次全國民政會議召開,對下半年的工作做了安排,要求各地“進一步深入細致地做好優撫和復員安置工作”,提出:“要繼續加強烈屬、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且注意解決他們生活、生產方面的問題”;在優撫條例修改以前,“政府對有困難的烈屬、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和有困難的老紅軍實行的定期定量補助,以及人民公社實行的優待勞動日、優待金等辦法,應當繼續執行;對缺乏勞動力或勞動力弱的,在分工分業上要作照顧”。與此同時,內務部下發紀念“八一”建軍節的通知,要求各地檢查優待情況:“對沒有夏收或夏收較少的地區和災區,還必須輔之以國家的補助”,“對于在鄉三等殘廢軍人和患有慢性病的復員軍人,在生活和疾病治療上有困難的,也必須切實幫助解決”。這表明,內務部的政策導向從強調優撫對象生產自救、群眾互助逐漸回歸到優撫對象自救、群眾互助與國家補助的結合,突出了對烈屬、軍屬等優撫對象的照顧。

  根據上述工作部署,地方民政部門對不同類型的優撫對象采取更有針對性的優撫方式。1959年,河南省農村優撫工作中出現了優待勞動日、優待金、大小包干等多種優待形式。前兩種適合各類烈屬、軍屬,大包干是包衣食、醫療及學費并發給零用錢,適用于孤老優待對象與無依靠的烈士子女,小包干則是包吃飯并發零花錢,適合基本無勞力戶。對于公社優待后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屬、老紅軍、老革命同志、英雄功臣家屬,國家還會定期定量發放補助。此外,各縣、社建立光榮院,收容包養孤老無依的烈屬、老紅軍、老革命同志及二等以上殘疾軍人。

  在農村多種優撫方式中,內務部強調推行優待勞動日與優待金,并繼續要求輔之以國家補助。1960年3月,內務部部長錢瑛在第六次全國民政會議上指出:“新中國成立只有十年,‘一窮二白’的面貌不是短時間內能夠徹底改變的”,“在農村要繼續推行優待勞動日或優待金的辦法”,“某些窮社、窮隊的烈屬、軍屬和革命殘廢軍人在社、隊優待以后還有困難時,國家還要予以適當的補助”。會后各地出臺了相關政策,落實會議的有關精神。例如,同年5月,河南省要求“在實行固定工資制的地區,一般以優待金的方法為宜;在實行按勞動工分進行分配的地區,一般以優待勞動日方法為宜”。同時明確“大小包干等方法,雖然可行,但和分配制度不統一,增加社、隊手續,不宜推廣”。

  1958—1960年,全國農村優撫工作隨著人民公社化運動的演進而不斷變化。民政部門最初強調優撫對象應自力更生,減少國家救助與群眾優待,而當人民公社建立后,則出現了優待金等新的群眾優待形式。在此過程中,針對農村優撫工作出現的一些問題,民政部門及時予以調整,要求繼續推行優待勞動日和優待金等優待辦法,并輔之以國家補助,以化解優撫對象生活困難問題。

  1961—1965年:優待勞動日的全面恢復

  為調整國民經濟,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將《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下發至農村支部和人民公社,要求討論和試行。修正草案提出:“公社在經濟上,是各生產大隊的聯合組織。生產大隊是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是直接組織生產和組織集體福利事業的單位”;“生產大隊對生產隊必須認真實行包產、包工、包成本和超產獎勵的三包一獎制”;“生產隊必須認真實行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社員的口糧,不論辦不辦食堂,都應該分配到戶,由社員自己支配”。隨著分配制度的變化,優待勞動日在農村再次全面推行。河南省“根據農村人民公社體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進”,“恢復、改進和推行了與人民公社當前分配制度相適應的優待勞動日的辦法”,并要求“保證烈屬、重殘廢軍人稍高于、軍屬相當于當地社員的實際生活水平”,還“應當以農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為單位進行優待”。

  10月7日,中共中央下發《關于農村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提出:“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是比較好的。它最大的好處,是可以改變生產的基本單位是生產隊,而統一分配單位卻是生產大隊的不合理狀態,解決集體經濟中長期以來存在的這種生產和分配不相適應的矛盾”,要求“各縣還可以選擇一兩個生產大隊進行試點,以便取得經驗”。隨著生產隊再次成為基本核算單位,優待勞動日的實施又出現了新的情況。

  11月下旬,河南省民政廳通過對部分縣的調查發現,當生產隊作為基本核算單位后,評定與兌現優待勞動日的做法簡化,但出現了各生產隊優待負擔不平衡的問題。例如,杞縣24個生產隊中有9個隊沒有優待任務,在有優待任務的15個生產隊中,優待負擔占其總分配任務0.5%以下、0.5%—1%、1%—2%、2%—3%的分別有4個隊、6個隊、4個隊和1個隊。不同的優待負擔給各生產隊帶來了不同的經濟壓力,優撫對象較多的生產隊優待負擔重。同月召開的省民政廳優待工作調查研究座談會由此決定:優撫對象多的老區,“生產隊之間負擔的不平衡問題,大隊進行調劑;大隊之間負擔的不平衡問題,國家對負擔重的大隊,從優撫費內予以補助”;災區“大隊調劑不平衡的辦法,和國家對大隊的補助辦法,大體可同于老區,所不同的是國家補助的范圍……災區國家補助僅限于重災、特重災和歷年受災的貧瘠大隊”;一般地區,“由大隊對優待負擔重的生產隊,從大隊提成中給予補助”。此外,針對優撫對象缺少自留地、家庭副業等收入問題,會議提出:“為了保證享受優待戶生活不低于一般群眾水平,在定優待數量時,應按標準計算后,對一般戶,再增加20%左右,孤老烈屬、單身榮軍增加50%—100%,或者,對孤老烈屬采取一口人按兩口人計算,兩口人按三口人計算”。同年,福建省許多縣、市也撥優撫補助款,重點幫助老區、災區的烈屬、軍屬和殘疾軍人等解決生活困難問題。

  由于當時正處于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各地經濟均面臨一定困難,加之分配方式發生一些變化,所以優待勞動日在實施過程中仍出現一些問題,影響了軍屬的生活,一些軍屬要求軍人返鄉生產,進而影響了部隊的穩定。1962年5月2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解決目前軍屬生活困難和加強優屬工作給中央的報告》中寫道:“近來,軍屬來信來隊要求其子弟提前退役的事情不斷發生”;“人民公社實行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后,有的生產隊從本身利益出發,也希望本鄉的戰士能夠早日退役返鄉生產,這樣,既能為本隊增加勞動力,又可減少照顧軍屬的開支”。總政治部認為:“這是一個帶有普遍性、對當前部隊思想影響很大的問題,如不加以解決,對今后的征兵和部隊的鞏固都是不利的”,提出:“對缺乏勞動力生活困難的軍屬(包括軍官家屬)給予適當的優待”。這份報告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內務部也迅速予以回應,敦促各級民政部門改進優待勞動日工作。6月15日,內務部下發《關于貫徹執行中央批轉〈總政治部關于解決目前軍屬生活困難和加強優屬工作的報告〉的通知》,要求各級民政部門改變上述狀況,“把優屬工作搞好”。

  各地民政部門遂進一步加強優撫工作,要求社、隊檢查優待勞動日的落實情況。6月26日,中共北京市民政局黨組在《關于貫徹執行中央批轉總政治部關于解決目前軍屬生活困難和加強優屬工作的報告的意見》中指出:“不少干部和群眾的擁軍優屬觀念淡薄了”,“有的認為烈屬、軍屬生活有困難應該完全由國家管,以致對于優待勞動日的評定工作遲遲不做,等待國家發優撫款。還有的認為義務兵是盡義務的,不能跟志愿兵一樣優待。有的認為軍官家屬錢多,生活應當完全自己解決,在實物分配上也不應同社員一樣看待。個別干部甚至認為優待勞動日是‘平調’(即‘一平二調’,指平均主義——筆者注),不符合按勞分配的原則”。中共北京市民政局黨組由此敦促“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應當對優待烈屬、軍屬勞動日的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凡優待勞動日還沒有進行評定的地區,應當抓緊進行評定工作……已經評定的地區,要檢查優待勞動日預分情況,以保證優待工作真正落實兌現”。8月15日,中共北京市委批示并要求各區、縣人民委員會報告執行情況。

  1963年2月25日,全國民政、人事廳(局)長會議提出:“進一步加強對烈軍屬、殘廢軍人的優待補助工作”。為貫徹此次會議精神,全國各地進行了相應的部署。例如,河南省在1963年第二季度逐級召開民政會議,著重抓了優待補助等工作。此后,河南省民政部門依靠各級黨政領導,在優待勞動日評定與分配的各環節加以敦促、檢查,強化了此項工作。該省民政廳在第三季度“集中力量抓了夏季分配中的優待、供給、補助的落實兌現”,“許多地方都把優待、供給、補助工作納入了黨委分配方案,民政部門參加了分配辦公室工作”,“分配前貫徹政策,評議調整;分配開始強調落實兌現;分配中進行巡回檢查或重點檢查”。

  1963年5月20日,隨著《中共中央關于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的印發,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以下簡稱“四清”運動)正式開展,內務部號召各地民政部門參加這一運動,優待勞動日的實施又出現了新的變化。一方面,基層干部需依靠貧下中農組織,結合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做好優撫工作。例如,湖北省民政廳邀請孝感地委參加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工作組成員座談,工作組成員認為“要教育基層干部堅決依靠貧、下中農組織”,并結合“四清”運動“檢查優待、供給、補助工作,解決實際工作中應照顧未照顧和不應照顧而照顧的問題,以及照顧標準偏高偏低的問題”。1964年5月8日,內務部提出:“在優待勞動工分還沒有評定下去的地方,務希當地民政部門結合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春耕生產,抓緊時間,督促和幫助社、隊迅速把優待勞動工分評定落實”。另一方面,各地通過階級教育、革命傳統教育來提高群眾的思想覺悟,并鼓勵烈屬、軍屬、殘疾軍人參加“四清”運動。例如,山東省沂水縣王莊公社王家莊生產大隊60多歲的退伍紅軍熊家風在1964年向1萬多名青年學生和廣大群眾做報告,進行了階級和階級斗爭教育。又如,河南省民政廳發現:“在烈軍屬、榮復軍人中,坐等優待,依靠救濟,也有存在”,因此要求社隊“幫助烈軍屬、貧下中農積極參加四清運動,參加集體生產,生產自救,自力更生,為鞏固集體經濟爭取豐收而斗爭”。

  1965年,優待勞動日等優撫工作繼續推進。據不完全統計,1965年全國有40%左右的烈屬、軍屬和殘疾軍人享受了優待勞動日。與此同時,國家對孤老烈屬、退伍老紅軍和不能參加勞動的復員退伍軍人實行了定期定量補助或臨時補助。國家還發放了大批專款,幫助受災地區和革命老根據地的烈屬、軍屬和革命殘疾軍人修建房屋。

  1961—1965年,隨著國民經濟的調整以及農村基本核算單位、收入分配制度的變化,優待勞動日得以全面恢復并調整了優待標準。與此同時,為保證優屬工作的順利推進,各級民政部門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加強了對優待勞動日評議分配的監督與檢查,確保了優待勞動日的落實。

  20世紀五六十年代,優待勞動日取代代耕,成為農村優撫工作的主要形式。優待勞動日隨著農業合作化運動的推進而產生,其與農業生產關系的演進密切相關。當合作社基本核算單位發生變化且社員收入多元化時,優待勞動日調整了優待標準,在人民公社化后,則隨著農村基本核算單位與收入分配制度的變化而與優待金等優撫方式并存。國民經濟調整時期,農村基本核算單位與收入分配制度再次出現新的變化,優待勞動日全面恢復并進行新的調整。在優待勞動日的出臺與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黨和政府一直強調其是農村優撫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突出了對烈屬、軍屬等優撫對象的保護和照顧。由此可見,優待勞動日讓優撫對象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和關心,在當時的擁軍優屬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作者簡介]王玲,歷史學博士,講師,河南師范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453007。

  本文發表在《當代中國史研究》2021年第2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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