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共有三個時期發行了地方公債:新中國成立初期,1950年東北人民政府發行了東北生產建設折實公債;“大躍進”時期,1959~1961年根據中央停止發行全國性經濟建設公債、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發行短期地方公債的指示精神,遼寧、吉林、黑龍江、四川、江西、安徽、福建等省分別發行了經濟建設公債;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2009年財政部開始代理各省發行地方公債,2012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等地開始試行自主發行地方公債。目前學術界關于新中國地方公債發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2009年之后的地方公債,新中國成立初期和“大躍進”時期的地方公債則僅有極少數學者進行了宏觀論述[1],尚無微觀層面的個案研究。這一時期的地方公債在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有必要深入研究。本文擬根據相關檔案和資料,從1960年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的發行決定、辦法、動員及成效等方面進行微觀探討,以祈有助于中國地方公債史研究。
一、發行決定
1954~1958年,中國連續5年發行了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在全國人民的熱情支持下,每年都超額完成了發行計劃。這對于籌集建設資金、保證建設計劃的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958年,全國開始“大躍進”,為了貫徹執行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工業和農業同時并舉、中央工業和地方工業同時并舉、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同時并舉的方針,國務院擬對公債發行做適當調整,準備從1959年起停止發行全國性公債,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短期地方公債。這樣一方面可以根據當地建設需要和人民購買公債的能力,因地制宜地籌集資金,作為集中閑散資金支援地方建設的一種輔助方法;另一方面就地籌集資金就地辦事,可以同當地人民的利益更加密切地結合起來,更充分地發揮公債的作用。[2]1958年6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7次會議在聽取財政部副部長吳波的說明后,討論通過了國務院關于從1959年起停止發行全國性的公債,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一種比較短期的地方公債的議案,同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條例》[3](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地方經濟建設公債的發行作了原則性規定:
(1)發行目的。為了便于各地籌集工農業“大躍進”所需要的資金,促進人民節約儲蓄,有利于鼓足干勁、力爭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
(2)發行決策機關及所得款項支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發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統一辦理。省、自治區所屬專員公署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委員會推銷的公債收入,大部分應當留歸各該專區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支配,一部分由省、自治區調劑使用。
(3)發行數量。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加以控制,并且必須在自愿認購的原則下組織推銷,不要使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因為認購過多而造成生活上的困難。
(4)地方經濟建設公債的票面金額不宜過高。公債的利息年利率一般不宜超過2%。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發行無息公債。
(5)償還期限。可以分期償還,償還期限一般不宜超過五年。利息于還本時一次付清。
(6)債券流通。地方經濟建設公債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自由買賣。
(7)懲戒條款。偽造地方經濟建設公債債券或者破壞公債信用的,依法懲處。
(8)發行程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擬訂具體辦法,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并且報國務院備案。
《條例》公布后,福建、安徽、遼寧、黑龍江、吉林及四川等省[2](福建、安徽、遼寧、黑龍江、吉林省的數據參見殷毅主編的《當代中國實物債券圖錄》(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頁)一書,四川省的數據參見《雙流縣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3頁)一書。)均于1959年發行了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江西省政府最初也準備依此發行1959年地方經濟建設公債,但考慮到1958年已經大規模地籌集了國家經濟建設公債近2000萬元,因此決定1959年暫停發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1960年,江西省被列為國家工業建設重點和推行農業技術改造的重點省份之一。中共江西省委和省政府認為這標志著江西省“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開始邁進了一個新的時期”;要加速發展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事業,“促進國民經濟更好、更全面的繼續大躍進”,就需要發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動員和組織社會上的一部分閑散資金用于發展省內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同時通過地方經濟建設公債的發行,“在全省范圍內進一步開發節約儲蓄,貫徹執行勤儉建國、勤儉持家的方針”。[4]為此,江西省人民委員會決定于1960年在全省發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2000萬元。
二、發行辦法
為了順利發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1960年3月17日,江西省人民委員會向全省各機關、部門發出了《關于發行1960年地方經濟建設公債的指示》[4](以下簡稱《指示》),并公布了《1960年江西省發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辦法》[5]、《1960年各地區公債推銷指標分配表》[6],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與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關于1960年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認購、交款及換券的辦法》[7]。這些文件對江西地方經濟建設公債發行辦法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一)關于公債利息、償還期限等發行基本條件的具體規定
《1960年江西省發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辦法》主要內容有:(1)發行日期。定于1960年1月。(2)計算單位。公債籌集和還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3)公債利息。年息4厘,從1960年10月1日起計算,為簡化手續,利息隨同到期本金一并支付,不計算復利。提前交款者則按照規定利率貼息并在交款時一次扣除。(4)公債償還。發行年限為5年,以抽簽中號方式分3次償還,1963年10月30日償還20%,1964年10月30日償還30%,其余在1965年10月30日全部付清。因公調離江西省和其他原因到外省居住者,可憑持券人所在單位證明(居民憑所在地公安機關發給的遷移證)向當地人民銀行兌還公債本息。(5)債票面額。公債面額分為1元、2元、5元、10元、50元5種。(6)發行機構。公債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7)債券流通。債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自由買賣。(8)懲戒條款。若出現偽造公債債券或破壞公債信用者,依法懲處。
(二)關于公債的推銷辦法和指標分配的規定
1.公債推銷原則與辦法
公債發行按“合理分配、自愿認購”[4]的原則,采取分配推銷指標的辦法,全部分配到各個地區、市的職工、農民、工商界和城市居民及其他(以下簡稱市民)中推銷發行。首先,對職工、居民和工商界的公債推銷采取一次認購一次交款或一次認購分期交款的辦法,要求在4月15日以前認購結束,7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交款入庫。各工礦企業、墾殖場、基建工地、野外勘測隊、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組)以及鐵路、部隊的公債推銷,均由所在地縣(市)人民委員會統一布置認購和交款。在工商界中除動員他們用一部分到期的國家建設公債還本付息收入繼續購買之外,也可以鼓勵他們根據定息收入情況,盡可能以一部分或大部分定息收入購買公債。至于工商界個人用工資購買公債,可比照職工認購辦法辦理。其次,對農民采取的公債推銷方法,可通過人民公社采取由生產大隊組織農戶認購。為了節約人力、物力,各地可結合國家收購農產品和夏收預分等工作,在自愿原則下,由生產大隊統一代為交款,保證在10月底至遲在11月底以前交款入庫。在農村公債推銷工作中,對于經濟作物區、豐收地區、林木特產地區和富隊可適當多分配一些,對于窮隊和受災的地區可以適當少分配一些認購任務。
2.公債推銷指標分配
《1960年各地區公債推銷指標分配表》對各地區、各階層人群的公債推銷分配數額進行了明確規定。從職業、階層來看,農民被分配的推銷數額最多,為940萬元;其次是職工(包括部隊),推銷數額為890萬元;工商界推銷的數額較少,為100萬元;市民推銷的數額最少,為70萬元。從地域來看,江西省9個地區、市被分配的公債推銷數額,贛南地區最多,為384萬元,其次是宜春地區381萬元,上饒地區349萬元,除了廬山被分配數額僅為8萬元、景德鎮市為94萬元外,其他各地區、市分配數額均在140萬元以上(詳見表1)。當然,“在總的數額以內分配各階層間的數額,各地認為有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作適當調整”。[4]

資料來源:江西省人民委員會:《1960年各地區公債推銷指標分配表》,江西省檔案館:X035-6-806-32。
(三)關于公債認購、交款及換券辦法的規定
《關于1960年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認購、交款及換券的辦法》規定了職工、農民、工商業者、市民不同的認購及交款手續。
1.職工認購和交款手續
職工包括工礦企事業機關、團體、鐵路的工人、職員、干部、文教醫務工作人員、部隊官兵、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組)的手工業者及有組織的搬運工人、人民公社一級的干部(公社所舉辦的工業、企業、事業等單位凡長期領取固定工資的按職工組織認購,采取記勞動工分的按農民組織認購,至于生產大隊所舉辦的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除領取國家工資者外,均按農民組織認購)。職工的公債款,除本人自愿一次交清者外,均由所在單位工資發放部門,按其交款計劃,在發放工資中代收、代交、按月送交銀行,職工交清債款后,隨即一次發給公債券,但交款者要求每月按其所交金額發給公債券的,也可按月發給。職工認購公債后尚未交款的及尚未交清債款的,當工作調動時,原所在工資發放部門除應按已交債款發給債券外,應將未交部分的數額連同本人交款計劃轉給調入單位,調入單位的工資發放部門應按其原訂交款計劃繼續代收、代交,如調出省外者,則不需要辦理此項轉移手續。
2.農民認購和交款手續
農民認購公債,采取把公債推銷數額逐級合理分配到公社,公社根據生產大隊情況合理提出推銷數字,生產大隊按各個隊、農戶的勞動力、人口平均收入情況組織民主討論,在自愿原則下完成認購任務。各農戶自愿認購后,由生產大隊統一交款,統一代發債券,認購后由生產大隊訂出交款計劃按期上交,但最遲不得超過9月底。如有社員認購后,手邊有錢又愿意馬上交款的也可立即交款。
3.工商業者認購和交款手續
工商業者包括公私合營企業的私方從業人員及未參加公私合營企業的而拿定息的資方人員、合作商店的從業者,臨商和攤販的公債認購及交款也由工商業者公債推銷組織負責辦理。該組織以各地工商聯為主,吸收有關單位參加,對公私合營企業的私方從業人員及股東的交款由所在企業在發放定息和工資時代收匯交銀行,工商業者交清債款后一次發給債券,但要求按其每月所交金額發給債券時,也可按月發給。
4.市民認購和交款手續
市民的交款應由市民公債推銷組織指定專人負責按計劃收繳,并在當日內將已收債款及時送交人民銀行換取債券,并將債券及時發給交款人,或由市民公債推銷組織與人民銀行約定時間,由銀行派人收款換券。市民購買公債尚未交款或尚未交清債款而遷移時,應由市民公債推銷組織負責辦理轉移手續,具體辦法參照職工轉移手續辦理。
職工、農民、工商業者和市民認購公債數額、分月交款數以及所需債券面額、種類等均需在“認購表”或“認購書”上詳細填寫。各基層推銷組織于認購結束后,編制“公債認購情況匯總表”逐級上報。凡未經認購手續而購買公債的可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各支行購買,采取“隨交款、隨領券”的辦法。人民銀行在公債券未到時可制發臨時收據,俟公債券領到后,即換發公債券。
三、發行動員及成效
在公債發行過程中,江西省人民委員會十分重視發行動員工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強調并部署動員工作
《指示》特別指出,“推銷公債是廣大群眾支持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具體行動,不僅具有經濟意義,更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全省各級政府和全體干部必須“把發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列為貫徹執行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內容之一”。當地必須“做好充分的宣傳動員與具體的組織工作,運用各方面的宣傳力量,向群眾反復說明我省發行公債的意義,說明推銷公債的政策和認購公債的方法,說明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一致性的道理,啟發廣大群眾的愛國主義熱情,鼓勵群眾踴躍購買公債”。[4]
2.組織公債推銷機構
為順利發行公債,江西省各級黨委加強了對推銷公債工作的領導,組織推銷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辦理。首先成立了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委員會,邵式平任主任委員。與此同時,江西省人民委員會要求各行署、各專署和各縣(市)人民委員會亦需相應的成立推銷公債領導機構,并由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辦理具體工作。為了使軍隊系統推銷公債的任務分配得更切合實際和便于統一布置工作,在職工階層中單獨劃出,由軍事部門統一布置,組織認購,債款就地交庫。[8]
3.利用報刊廣泛宣傳
根據《指示》精神,全省各地區、各部門采取多種形式,進行了廣泛的宣傳與動員。就在《指示》發布的當天(3月17日),《江西日報》發表社論——《全省人民動員起來踴躍購買地方經濟建設公債》。社論在強調此次公債重要意義的同時,號召全省人民“要鼓足干勁,以緊張的勞動來建設我們的祖國”,“也要以踴躍購買公債的實際行動,來支援我省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繼續大躍進”。[9]
4.巡回放映公債宣傳片
除了通過各大報紙進行宣傳動員之外,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委員會還專門在福建省幻燈片廠定制“公債宣傳幻燈片”,在全省各地輪回放映,號召人民“動員起來,踴躍購買1960年地方經濟建設公債”[10]。
5.采取措施增強公債信用
為了順利發行新公債,《指示》還強調要增強和鞏固公債在人民群眾中的信譽,要“防止強迫命令的現象發生”,在農村推銷工作中,“應注意檢查過去的國家公債還本付息的情況,對已中簽的都要及時歸還本息”。[4]
在各級政府的積極動員下,截至4月30日止,全省認購公債1571萬元,占發行總額2000萬元的78.55%;已經交款303萬元,占發行總任務的15.15%。認購進度比較快的南昌市、景德鎮市、九江地區、廬山及部隊系統均已超額完成了認購任務。交款進度比較快的贛南地區完成33.25%,上饒地區完成28.07%。據各地匯報,上饒地區已有廣豐、鉛山、萬年、玉山、余干5個縣43個公社全額完成了推銷任務;贛南地區有7個縣完成了認購任務,瑞金、尋烏、龍南3個縣完成了交款任務,九江地區已有8個縣完成了認購任務。[11]
從全省范圍來看,盡管公債推銷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總的進度還不夠快,地區之間也很不平衡。《指示》規定4月15日以前結束認購工作,但直到4月30日還有一部分地區沒有完成認購任務,有的地區還相差很遠,如吉安地區僅完成49.23%,宜春地區也只完成50.47%。交款進度也很不平衡,進度快的贛南地區已完成33.26%,而宜春地區僅完成2.15%,吉安地區也僅完成3.83%(詳見表2)。

注:各地的認購與交款數中包括了部隊的數字。
資料來源: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于1960年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工作的通報》,江西省檔案館:X035-6-806-038。
為了扭轉推銷工作進展緩慢和地區之間不平衡的情況,5月7日,江西省人民委員會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對公債的推銷工作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凡是已完成認購任務的地區,應大力組織債款交庫工作,未完成認購任務的地區,應一面抓公債認購,一面抓債款交庫,采取邊認購、邊交款的方法齊頭并進。凡是有條件能夠提前交款的應按照政策積極組織入庫。特別是進度比較慢的地區,更要奮起直追,迎頭趕上,使地方公債任務能夠按照所規定的期限全面地完成,并要求各地區將公債推銷工作的檢查結果和采取的措施于5月底以前報省有關部門。
經過再次動員,最終江西省不少地區和縣市超額完成了公債推銷任務,如高安縣配額281707元,實際完成309369元[12];全南縣實際認購15.49萬元,占分配任務的101.84%。[13]1960年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在全省范圍實際總共籌得2056萬元,比原定任務多出2.8%。[14]
四、評價
1960年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從它的發行背景、方式及結果看,有以下特點:
(一)公債發行反映了“大躍進”時期國內生產建設的情況以及國家財政體制的相應變化
1958年,中國進入第二個五年計劃時期,經濟建設規模擴大,中央各主管部門所管的企事業單位大大增加。為了加強對國營企業的生產領導和經營管理,有必要把一批適合于地方經營的企業下放給地方管理。同時,地方也要求掌握更多的財權,以便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經濟、文教等建設事業的發展。由此,中央決定把一大批中央企業下放地方管理,相應地對財政管理體制也進行了改革。1957年11月,國務院頒發《關于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決定從1958年起實行“以收定支,三年不變”(以后又改為五年不變)的財政管理體制。[15]但是,“大躍進”開始后,地方分得的機動財力大大超過原來的設想,財政管理體制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壞。各地經濟建設很不平衡,到處擴大基本建設規模,嚴重違背國家建設的統一布局。
針對1958年財政管理體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國務院于1958年9月通過《關于進一步改進財政管理體制和改進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的幾項規定》,決定從1959年起,實行“收支下放,計劃包干,地區調劑,總額分成,一年一變”[15](pp.10~11)的財政管理體制。在繼續下放收支項目的同時,適當收縮一部分地方的機動財力,通過一年一變的做法,解決財政計劃同國民經濟計劃不相銜接的問題。但是由于全國繼續“大躍進”,各地經濟建設規模進一步加大,地方經濟建設出現大量資金缺口。所以,中央決定“從1959年起停止發行全國性的公債,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一種比較短期的地方公債”[2]。1959年開始的各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正是在這一財政體制下發行的,這些公債的發行迎合了“大躍進”形勢的需要。1960年江西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更是在1959年廬山會議由“糾左”到“反右”之后,“大躍進”進入到最后時期發行的。“大躍進”中,江西省基本建設投資連續翻番,1958年比1957年翻了兩番,1960年再比1958年翻了一番多,三年中全省預算內投資總額15.67億元,比“一五”時期五年投資總額多4.7倍,全省大辦鋼鐵耗資2.46億元,用于鋼鐵銅鋁的補貼4.03億元,而所煉鋼鐵大多是廢品。[14](p.49)
由于“大躍進”給全國經濟造成了極大的損失,1961年,中央決定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整,提出了“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相應地在財政體制上,1月15日,中央批轉了財政部黨組《關于改進財政體制、加強財政管理的報告》,提出財政體制改進措施,強調財政管理的集中統一,即“國家預算從中央到地方,實行上下一本賬,堅持‘全國一盤棋’(在‘大躍進’中曾經提出實行‘兩本賬’的辦法),各級預算的安排,堅持收支平衡,略有結余,一律不準打赤字預算”;“結余資金,如用于基本建設的,必須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報經有關部門批準”。[15](pp.12~13)此后,不管是地方財政預算安排,還是基本建設計劃,都要受到來自中央的約束,各省的地方公債發行也基本停止。
(二)公債發行中的政治動員,反映了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人民政權的公債發行方式的相似性
據相關資料統計,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根據地以政府名義發行的公債有69種。這些公債“不是以經濟利益去促銷,而是采取政治動員的方式發行”[16]。首先由有關根據地的黨政領導機關做出決定,發出有關發行公債的指示,逐級進行布置,充分做好政治動員,使認購公債的群眾都能深刻認識到發行公債的政治意義。在推銷公債工作中,許多地方都組織了專門的公債推銷委員會,負責組織動員公債的推銷工作和監督公債款項的使用情況。因為有效的政治動員,根據地發行的公債一般都能在很短的期限內完成推銷任務。
1960年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計劃向職工發行的額度僅占當年工資總額的1.59%”[17],但它是在“大躍進”時期經濟遭到破壞、人民生活大受影響、1958年已籌近2000萬元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的情況下發行的,其籌款難度可想而知,但最終仍然超額完成發行任務,其中政治動員的作用至關重要。在公債發行過程中,首先由江西省人民委員會發出《指示》,要求全體干部必須“把發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列為貫徹執行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內容之一”[4],而后組織公債推銷委員會,逐區、逐縣布置,廣泛宣傳和多方動員,讓大家認識到公債發行的重要性和意義。可見,新中國成立后公債發行的政治動員方法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方法比較相似。
(三)公債如期全部償還,反映了國民經濟調整后江西省財政狀況的好轉
關于公債的償還,1963年4月22日,江西省財政廳擬訂《江西省1960年地方經濟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辦法》。根據這一辦法,定于4月27日在南昌市舉行抽簽,并邀請各界代表到場監督執行,“集中把各年度中簽號碼全部抽出一次公告”。此后每年按照中簽號碼還本付息。凡公債券號碼末尾兩位與當年公告的中簽號碼相同的,即為中簽還本債券。公債還本付息兌付時限為每年10月30日至12月31日,由各地人民銀行驗券兌付。為照顧持券人利益,逾期未兌付的可繼續在以后兌付期內領取,并按原定利率計付利息。公債利息隨同本金償還一次付給。殘破污損債券的兌付比照《國家公債債券殘破污損兌付處理辦法》規定辦理。4月27日抽簽確定各年度還本中簽號碼后,即按此結果分期、分批予以償還。[18]1965年,該公債最后一次償還與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同時辦理,提前至9月1日開始兌付公債本息款[19]。這一年,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還本付息工作全部結束。公債能夠如期全部償還,反映了國民經濟調整后江西省財政經濟狀況的好轉。經過5年的調整,江西省較好地克服了國民經濟比重嚴重失調的困難,發展了生產,增加了財政收入。1965年,江西省工農業總產值56.06億元,比1960年46.59億元增長20.3%。國民收入中,積累率由1960年的54.4%下降到20.2%,消費率由45.6%上升到79.8%。江西省財政收入6.67億元,比1961年增長43.4%,占國民收入的比重下降到17.5%。江西省財政收支平衡,略有結余,成為20世紀60年代江西省財政經濟狀況最好的一年。[14](p.52)
[ 參 引 文 獻 ]
[1]姜長青:《建國以來三次發行地方債券的歷史考察——以財政體制變遷為視角》,《地方財政研究》2010年第4期。
[2]《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九十七次會議 批準財政稅收管理權下放 毛主席命令公布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條例》,《人民日報》1958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條例 1958年6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通過》,《人民日報》1958年6月6日。
[4]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于發行1960年地方經濟建設公債的指示》,江西省檔案館:X035-6-806-27。
[5]江西省人民委員會:《1960年江西省發行地方經濟建設公債辦法》,江西省檔案館:X035-6-806-31。
[6]江西省人民委員會:《1960年各地區公債推銷指標分配表》,江西省檔案館:X035-6-806-32。
[7]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財政廳:《關于1960年江西省地方經濟建設公債認購、交款及換券的辦法》,江西省檔案館:X039-4-029-28。
[8]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軍隊系統1960年地方公債推銷任務改為垂直下達的通知》,江西省檔案館:X039-4-029-75。
[9]《全省人民動員起來踴躍購買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江西日報》1960年3月17日。
[10]江西省財政廳:《關于1960年公債宣傳幻燈片加印字頭的通知》,江西省檔案館:X039-4-029-78。
[11]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于1960年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推銷工作的通報》,江西省檔案館:X035-6-806-038。
[12]《高安縣志》,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62頁。
[13]《全南縣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0頁。
[14]華桐主編:《江西省財政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頁。
[15]財政部綜合計劃司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史料》第1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2年版,第7頁。
[16]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財政部國債金融司編:《中國革命根據地債券文物集》,中國檔案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頁。
[17]樊麗明、黃春蕾、李齊云等:《中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頁。
[18]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1960年地方經濟建設公債還本付息辦法》,江西省檔案館:X039-4-230-51。
[19]江西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江西省分行:《關于國家和本省經濟建設公債1965年度還本付息工作的聯合通知》,江西省檔案館:X039-4-366-188。
[作者簡介]劉曉泉,歷史學博士,副教授,江西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330013。
*?本文為2011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11CDJ005)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