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國成立后,在向蘇聯學習的背景下,以蘇聯“準備勞動與衛國”體育制度為參考,勞衛制最初以“體育鍛煉標準”的形式引入中國。在推行過程中,暴露出項目設置過于煩瑣、測驗標準相對偏高等問題,限制了勞衛制的普遍推行。據此,國家體委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對勞衛制進行了修改,使之簡便易行。20世紀60年代,勞衛制被“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所取代。回顧勞衛制的推行過程,其不僅促進了群眾性體育運動的開展和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也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從學習借鑒蘇聯經驗到提出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進行“第二次結合”、獨立探索中國體育建設道路的努力與嘗試。
[關鍵詞]群眾體育;勞衛制;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
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后,為了盡快建立起人民體育事業,黨和政府明確提出了學習蘇聯社會主義體育先進經驗的要求。在10月26日召開的全國體育總會籌備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副主席朱德在會上強調:“要學習蘇聯體育方面的好的經驗。”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書記馮文彬提出:“中國的體育應有民族的特性,但必須與各國進步的體育運動相聯合,特別是學習蘇聯體育方面成功的經驗,做到中國的體育是世界新體育運動的一部分”。“準備勞動與衛國”體育制度(以下簡稱勞衛制)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從蘇聯引入中國的。從1950年4月蘇聯青年代表團的達拉索夫第一次向中國人民介紹蘇聯的勞衛制,到1965年3月勞衛制被“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所取代,勞衛制在新中國經歷了15年的發展歷程。目前,學界有關此問題的研究主要是圍繞勞衛制的引入、推行等視角展開,對勞衛制在增強人民體質、普及群眾性體育運動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在推行勞衛制過程中引發的爭論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對推行勞衛制全過程的宏觀審視則尚顯不足。同時,必須指出的是,對勞衛制的研究不能僅僅局限于其為開展群眾性體育運動的一項舉措,更要關注這一制度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在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建設道路的過程中,從學習借鑒蘇聯先進經驗到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進行“第二次結合”、逐步走向獨立自主的曲折歷程。有鑒于此,本文擬從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視角對新中國推行勞衛制的全過程進行更深入地研究,以求教于方家。
一、向蘇聯學習:引入勞衛制
新中國成立之初,黨和政府把體育作為增強人民體質、促進經濟社會建設的重要方法,強調“我們的體育,是要普及于廣大群眾中去,為人民服務,使體育成為人民的體育運動”,要“為人民的健康、新民主主義的建設和人民的國防而發展體育”。為此,必須在體育工作中堅持普及化和經常化的工作方針,大力開展群眾性的體育運動。但新中國的體育事業初創之時開展群眾性體育運動的基礎很差,群眾體質較弱且參與體育運動的積極性不高;體育干部短缺、體育設施及經費不足;競技水平低下,被諷為“在18世紀踏步不前”。因此,為了突破普及與提高的雙重困境,必須找到一種既簡便易行、有利于開展群眾性體育運動,又能為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打下基礎的體育工作方法。
1950年4月29日,應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的邀請,以蘇聯列寧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書記米哈依洛夫為首的蘇聯青年代表團抵京,參加新中國第一個青年節和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成立周年紀念。30日,蘇聯青年代表團分別出席了首都一些團體所召集的座談會與講演會。“蘇聯體育專家塔勒索夫和白俄羅斯共產主義青年團書記馬舍洛夫在體育座談會上介紹了蘇聯的體育活動情況,指出蘇聯廣大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都有充分的運動機會。每個體育家都是熱愛祖國的建設者與生產模范”。蘇聯體育專家介紹:“蘇聯體育工作的重要經驗,是采取了鑒定的辦法”,“各種體育運動都有鑒定的標準,依各人的年齡,性別而有不同。體育鑒定分參加勞動國防(成年組)及準備參加勞動國防(未成年組)兩組,每組鑒定標準,又分為兩個等級(優秀與合格)。如想求得這個等級的成績,就必須參加各種體育的訓練班。成績優秀者發給優秀獎章,合格者發給一般的合格章”。這是勞衛制第一次被正式介紹到中國。
作為蘇聯體育制度的基礎,勞衛制是1931年由蘇聯列寧共產主義青年團倡議推行的。“這個制度分為少年級(十四歲到十五歲的少年參加)、一級和二級,項目和標準各有不同,其目的是使蘇聯人民,首先是蘇聯青年,身體全面發展,并對他們進行愛國主義教育,使之成為健康的勇敢的樂觀的祖國忠實保衛者和共產主義積極建設者”。
在蘇聯共產黨和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勞衛制“在蘇聯人民中間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千百萬蘇聯人民合格了它的標準,大多數青年男女通常都是胸前帶著‘勞衛’制的證章”。1949年“蘇聯達到‘準備勞動與國防’第一級的有三百多萬人,達到第二級的有三十多萬人”。到1953年,“蘇聯達到勞衛制各級標準的已有三千多萬人”,極大地推動了體育運動在蘇聯的普及。同時,勞衛制也為培養大批優秀的運動員奠定了基礎。“要獲得運動員等級,必先通過‘準備勞動與國防’的測驗。例如,‘運動健將’就必須首先獲得‘準備勞動與國防’二級的資格,就是說先使身體獲得全面發展后,然后將自己最特長的一項再不斷的加以提高”。在蘇聯衛國戰爭中,以勞衛制為基礎的體育事業也發揮了巨大作用。“因為紅軍戰士們身體的健康,體能的鍛煉,是在平日以體育生活方式養成的。在保衛列寧格勒和攻陷柏林的兩次戰役中,曾表現出紅軍的英勇,堅強。這種高速度進軍的戰斗任務的完成,說明了紅軍的愛國士氣與體能同是勝利的條件。”勞衛制既有利于群眾性體育運動的普及與提高,同時又能改善人民群眾的身體素質、增強其保衛社會主義政權的能力,成為新中國學習蘇聯體育先進經驗的必然選擇。
1951年夏,北京市體育分會和青年團市委根據市立第四中學、清華大學等學校重點試行“蘇聯‘準備勞動與衛國’制度”的經驗,研究制定了《暑期體育鍛煉標準》及實施辦法,在全體留京學生中施行,標準中規定了游泳、跳高、百米跑和擲手榴彈四項運動,在市青年暑期生活委員會的動員下,總計有“七千四百多同學參加了體育活動,組織了五百多個鍛煉小組,經過一個多月的鍛煉,有一千四百廿人達到了四項標準,光榮的獲得了暑期體育鍛煉優秀獎章”。參加鍛煉的學生紛紛表示“明確了鍛煉身體的目的,了解了自己目前健康的情況,重視了體育”,“大部分同學身體都比以前強壯了”。
1951年秋季開學后,北京市體育分會和青年團市委又制定了《冬季體育鍛煉標準》,有102所大中學校46000多人參加,占全市大中學生總數的70%多。12月,全國足球比賽大會召開,全國體育總會籌委會請北京市體育分會向各地區參觀團介紹了推行《體育鍛煉標準》制度的情況。這一年冬季,天津、上海、濟南、重慶、廣州等城市的一些中等以上學校便先后試行了《體育鍛煉標準》。例如,江蘇省鎮江市各校規定,每周3—4天進行1小時左右的體育鍛煉,全市參與《體育鍛煉標準》鍛煉的學生有6810人,占全市學生總數的80%以上。據1952年底的測驗結果顯示,有944人達到及格標準,168人達到優秀標準。經過鍛煉,學生體質普遍增強,鎮江市商業學校1953年秋季學期校醫門診次數比前一學期減少208次,學生體重平均每人增加2.16公斤。
1952年6月20日,全國體育總會籌委會秘書長榮高棠在全國體育總會成立大會上發言時肯定了各地推行“‘鍛煉標準’制度”的積極意義,將其列為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的舉措之一。至1953年底,“‘體育鍛煉標準’已在全國較廣泛地推行,參加這一鍛煉的,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已達八十余萬人”。
經過三年的試驗,正式推行勞衛制的條件已經逐步成熟。1954年1月16—21日,中央人民政府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體委)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會議確定了1954年的體育工作方針和具體任務,提出“在全國中等以上學校中,有準備、有計劃地推行‘準備勞動與衛國’體育制度(簡稱‘勞衛制’)的預備級(即原‘體育鍛煉標準’),并選擇其中條件最好的學校重點試行‘勞衛制’”。“在全國各部隊,除加強體育訓練外,也應有計劃地逐步推行‘準備勞動與衛國’體育制度”。5月4日,中央體委正式頒布了《“準備勞動與衛國”體育制度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等文件。《暫行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準備勞動與衛國’體育制度(簡稱勞衛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教育制度的基礎,其目的是向勞動人民進行全面的體育教育,培養人們成為健康的、勇敢的、樂觀的祖國保衛者和社會主義建設者”。《暫行條例》第二條指出:“根據體能、技術及我國體育運動發展情況分為以下各級”,即“勞衛制預備級”“勞衛制第一級”“勞衛制第二級”。同時,各級根據性別和年齡進行分組,各組測驗項目分為必測和選測兩種,主要考察速度、靈敏、體力和耐久力等身體機能的訓練水平。為了明確勞衛制服務于國防建設的目的,測驗項目中還包含了手榴彈擲遠、武裝行軍、20公里騎馬、爬山、障礙賽跑等。對于測驗及格者,由中央體委授權各級體委頒發統一的證書和獎章。
為了促進勞衛制的推行,1954年7月中旬,中央體委召開了“全國‘勞衛’制工作會議”,“經過醞釀討論,代表們明確了推行‘勞衛’制是開展學校群眾性體育運動的最好制度”。對于今后的工作,會議認為,“必須正確估量主觀和客觀條件,做到有準備、有計劃,既不保守、又不冒進。在學校里必須首先引起各校行政領導的重視,并和青年團、學生會配合、依靠體育教師和廣大體育積極分子發揮骨干作用;同時必須注意把體育課、課外體育活動和‘勞衛’制工作有機地統一起來。各地體育運動委員會在推行這一工作時,應爭取教育行政部門共同領導”。1955年8月9日,《教育部、體育運動委員會、衛生部關于改進中小學體育工作的聯合指示》下發,強調中等學校要以勞衛制為中心改進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中等學校體育的目的和勞衛制的目的是一致的,推行勞衛制及勞衛制預備級的學校體育課除要完成中學體育的一般任務外,同時根據學生年齡實際情況和體育基礎,通過各年級體育課的系統教材及定期考查的項目標準循序漸進地訓練后,應當使初中學生到三年級時爭取能達到勞衛制預備級或勞衛制一級一組的標準,高中學生到三年級時爭取達到勞衛制預備級或勞衛制一級一組或二組的標準。”此后,各級體委和有關單位積極采取各項措施,健全領導機構,培訓勞衛制積極分子,組織測驗工作,使勞衛制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進一步的開展。例如,南京市第十一中學在校體育衛生保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明確校長、教導主任、體育教師、學校醫務人員、學生會、青年團等方面的責任和分工。以班級為單位,根據年齡性別進行編組,分別開展鍛煉活動。同時,通過集中學習培訓體育骨干和積極分子。為了進一步改進體育課教學,該校還以勞衛制主要項目為中心編寫教材大綱,使體育課與勞衛制鍛煉緊密結合。
總的來說,勞衛制是在向蘇聯學習的大背景下引入中國的。新中國成立前夕,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指出:“蘇聯共產黨就是我們的最好的先生,我們必須向他們學習”。同時,作為一種在蘇聯行之有效的體育制度,勞衛制為“新體育”突破普及與提高的雙重困境提供了重要參考,因此成為學習蘇聯體育經驗的必然選擇。此后,在全國體育總會籌委會和中央體委(國家體委)的大力倡導下,勞衛制經過各地推行《體育鍛煉標準》的成功試驗,于1954年5月正式頒布推行,逐步在全國中等以上學校普及開來。到1955年底,全國推行勞衛制預備級的有3228所學校,參加鍛煉的學生1818043人,推行勞衛制一級的有870所學校,參加鍛煉的學生有523799人。據1954—1955年度測驗的結果,約8萬人達到標準。
二、聯系中國實際:逐步調整勞衛制
1954年7月13日,中央體委主任賀龍應邀率領中國體育代表團,赴蘇聯參加全蘇體育節的慶祝活動。同時,又在莫斯科等地參觀訪問,從組織機構、制度政策、訓練競賽、群眾體育、業余訓練、場地設施等方面考察了蘇聯的體育事業。8月17日歸國后,賀龍于8月27日向中共中央和中共文委黨組提交了報告。在報告中,賀龍重點介紹了“蘇聯‘準備勞動與衛國’體育制度”,肯定了其在開展群眾性體育運動中的巨大作用,強調:“我國在體育運動方面,必須切實地認真地向蘇聯學習。”但賀龍同時也指出:學習蘇聯經驗“必須根據我們的具體情況,積極地同時又是穩步地前進”。
由于勞衛制以強健體魄、建設和保衛祖國為目的,廣大青少年紛紛參與鍛煉,并把獲得勞衛制證書和獎章看成是一種榮譽。尚未推行勞衛制的廠礦、企業和機關中的工農群眾則紛紛寫信給國家體委,要求“把勞衛制的大門開得寬些”,“把勞衛制推廣到祖國的邊疆”。同時,在1954—1955年的推行過程中,勞衛制暴露出諸如鍛煉項目過于煩瑣、測驗標準相對偏高、選測項目太多且難易程度不均等缺點,限制了勞衛制的進一步推行。為了迎接全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高潮和保護群眾踴躍參與勞衛制鍛煉的積極性,使勞衛制更適合于中國的實際情況,全國體育工作會議于1956年1月召開,會議提出了“采取加速開展群眾性的體育運動,在廣泛的群眾運動基礎上,努力提高運動技術的方針”。為了實現這個方針,會議提出1956年必須認真抓緊的五項任務,其中第二項任務即“普遍推行勞衛制”,會議指出:“今年決定取消勞衛制預備級,根據我國人民目前體力發展狀況修訂勞衛制項目標準。要求1956年到1957年度,高等學校普遍推行勞衛制,大學生30%達到二級,40%達到一級;在85%以上的高級中學和中等專業學校中推行勞衛制,要求10%的學生達到二級,50%達到一級;在70%的初級中學中推行勞衛制少年級,這些學校中45%的學生達到標準。在建立體育協會的廠礦、企業中要求15%到25%左右的會員達到一級。省市以上機關全部推行,要求10%左右的機關工作人員達到一級”。“經過一年的鍛煉,全國要求300萬人左右分別達到勞衛制各級標準”。
1956年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衛國”體育制度條例(修改草案)》(以下簡稱《制度條例》)頒布,從項目設置和測驗方式等方面對1954年的《暫行條例》做了重大修改。《制度條例》進一步明確勞衛制是新中國體育制度的基礎。“它的目的是增進勞動人民的健康,全面地發展他們的體能,使他們更好地參加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祖國的各項工作”。
與此同時,從1956年起,“項目簡單了,取消了選測項目,選擇了一些對身體全面訓練有益的項目,并且加上了一些適合我國情況的代替項目。勞衛制一級的標準也降低了”;“取消了預備級,增加了少年級。另外又將勞衛制二級的標準訂得較高。這樣就使各個等級的勞衛制合理的銜接起來,使勞衛制成為一個完整的制度”;“增加了理論部分,參加勞衛制鍛煉的人,都必須聽一次課”;“規定每隔3年,要對勞衛制一級和二級證章獲得者,要進行一次復測。這是為了使勞衛制參加者保持和提高身體訓練水平”。這些規定為加速推行勞衛制創造了條件。
然而,勞衛制在中國的推行畢竟還只有幾年時間,各級體育組織在領導鍛煉和測驗工作時還不成熟,還不能依據地方的具體情況有計劃地、穩步地開展工作。當國家體委提出大大超出原有基礎的任務指標時,思想上的急躁情緒就難免會導致工作中意外情況的發生。至1956年7月,共有7所高等學校在體育運動中發生了傷害事故。一時間,社會各界對勞衛制是否可行、鍛煉標準是否過高提出質疑。7月3日,《光明日報》發表社論,指出:“不少學校推行勞衛制要求過高過急,沒有根據學生的時間和身體條件提出不同的要求”,“犧牲休息進行鍛煉和不鍛煉就進行測驗,這兩種情況都違背了推行勞衛制以增進學生健康的目的”。中國科學院院長郭沫若也在《中國青年》撰文提出:“身體好”的涵義很廣,“精神愉快、睡眠充足,參加一兩項適合自己興趣和特長的運動,都可以增進身心的健康,不必強迫大家都參加同一種的鍛煉”。
面對這一情況,國家體委主任賀龍認為,“不能因為出了一點事就取消‘勞衛制’,應該通過修改項目、加強技術指導來解決”。“他派榮高棠當面向周恩來請示,周恩來當即表示:‘勞衛制’還是要搞。”
為了避免再次發生傷害事故和回應社會上的質疑,一方面,國家體委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勞衛制工作中的不當做法。1956年6月16日,國家體委聯合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發出《關于勞衛制測驗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學校行政領導必須切實加強對勞衛制測驗的具體領導;各地體委、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加強檢查、指導”,并做好組織和醫療保障工作。對于項目標準中產生問題的部分,決定將勞衛制一、二級中九、十兩項(主要包括射擊、10公里負重行軍、游泳、跨欄等)合并成一項,并取消負重行軍項目的負重,其余不合理的部分后續再綜合各方意見做出適當修改。為了便于各地掌握推行勞衛制的具體工作辦法,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衛國體育制度(簡稱勞衛制)條例實施細則草案》下發,從各單位在勞衛制工作中的具體任務,勞衛制的訓練和測驗、醫療檢查等方面做了詳細說明。在1957年1月召開的全國體育工作會議上,國家體委對1956年體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總結:“比如推行勞衛制,只強調在學校中已有四、五年的基礎,對畢業生要求通過勞衛制的比例顯然是高了。而在安排具體工作時,又提出以廠礦為重點,放松了對學校勞衛制工作的領導,有些學校發生了傷害事故,以致引起思想上和工作上的混亂”;“對場地、器材、技術指導、鍛煉時間等困難以及群眾的習慣和體質條件,都沒有足夠的估計”。因此,1957年必須“按照項目標準和測驗規則的要求認真進行,不能為了完成任務,盲目追求數字,而對測驗工作草率從事或者違反循序漸進原則,放松經常的訓練工作”。
另一方面,通過《新體育》等雜志發表文章對社會各界的質疑做出回應。1956年7月,《新體育》發表社論指出:1956年上半年“確實出現了一些‘急躁’情緒,這種情緒應該糾正和防止”。但勞衛制標準并未脫離實際,只要積極堅持經常鍛煉,加強組織指導,基本可能達到標準。勞衛制的個別項目和個別動作標準過多過高,但“整個項目、標準并不太多太高”。社論還分析了造成勞衛制鍛煉中的傷害事故的根本原因并強調:“勞衛制應該繼續推行,至于勞衛制項目標準是否合理,勞衛制推行的方法如何改進,還值得有關部門考慮研究,不能因為光明日報的社論而懷疑勞衛制的科學性和已經得到的成績。”發生傷害事故的北京俄語學院體育教師劉家銓撰文指出:沒有做好必需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只要在具體工作中重視勞衛制測驗工作,加強技術指導和醫療保障,堅持穩步推進和量力而行,傷害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此外,《新體育》和《體育文叢》還發表了一系列蘇聯體育專家的運動生理學論文,從學術角度進一步說明勞衛制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如列寧格勒體育學院副教授柏琴柯指出:“預先的全面身體訓練,是在任何一項運動上進一步提高成績所必需的基礎。而同時,更主要的是可以增強人的健康”。“勞衛制之所以有這樣重大的意義,是因為它有使身體得到全面發展的標準。誰能有計劃地參加勞衛制鍛煉并順利地通過勞衛制標準,那么誰也就會得到全面的身體發展。”
經過上述兩方面的努力,勞衛制的推行也逐步回到正軌。到1957年底,全國已有173萬多人(不包括部隊)通過勞衛制各級標準。
1958年,在全國范圍的“大躍進”運動中,國家體委也不免受到影響,提出了“從1958年開始,體育運動要來個大躍進,力爭十年左右要在主要運動項目上趕上世界水平”的口號。同年2月底至3月初召開的全國體育工作會議,“討論和制訂了體育運動十年發展綱要,提出大力開展群眾性的體育運動,在體育運動廣泛開展的基礎上,加速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爭取十年或者更短的時間內,在主要運動項目上,趕上和超過世界水平的奮斗目標。要求十年內四千萬人達到勞衛制標準,八百萬人達到等級運動員標準,出現五千個運動健將,作為第一本賬”。對比1957年底有173萬人通過勞衛制各級標準的成績,綱要提出的目標顯然是大大提高了,而這還只是第一本賬。僅僅過去了半年,在國家體委黨組9月8日提交給中共中央的《關于體育運動十年規劃的報告》中,指標再次大幅度提高,“修改后的十年規劃指標,包括軍事體育項目在內,十年內通過勞衛制標準的人數,第一本賬一億五千萬,第二本賬二億;等級運動員第一本賬五千萬,第二本賬七千萬”。為了給完成上述目標創造條件,國家體委于6月30日至7月7日在北京召開了勞衛制科學討論會。會議“檢查了領導思想和科學研究工作中的教條主義和保守思想,肯定了勞衛制的好處并且根據實踐的結果提出了改進項目標準的意見和今后推行工作的做法和要求”。在此基礎上,國家體委于10月25日頒布了《勞動衛國體育制度條例》,對測驗項目進行了大幅度精簡,一級和二級項目由10項減為6項,少年級項目由9項減為5項,部分項目的考核要求也有所降低。
為了響應國家體委的號召,各地掀起了轟轟烈烈的勞衛制鍛煉熱潮。如安徽省淮南煤校僅用4個多月就使通過勞衛制人數占比由1957年上半年的48.62%躍進到84.74%,全校還出現了6個勞衛制班(即全班百分之百通過勞衛制)。但校行政部門仍覺過于保守,強調必須提前實現體育躍進規劃,力爭1958年底98%的學生通過勞衛制標準,其中60%通過二級標準。體育報刊上也頻頻出現諸如“披星戴月通宵戰,哪怕寒風夜三更”,“不管疲勞再疲勞,勞衛制一定要達到”等口號,這就難免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突擊訓練、強迫命令,甚至擾亂正常的生產和學習秩序等現象。國家體委及時發現了這類問題,在1959年3月22日提交給中央的《國家體委黨組關于一九五九年體育工作幾個問題的報告》中,提出1959年在發展群眾性的業余體育活動時“必須從群眾的需要、自愿和實際的可能出發,以增強人民體質,有益于生產、工作和學習為標準”。“在中等以上的學校繼續有領導的經常進行勞衛制、等級運動員等鍛煉。但通過勞衛制的時間可以稍長一些,掌握上應當靈活一些”,避免了問題的進一步加劇。
1959年以后,新中國經歷了連續三年嚴重的自然災害,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遭遇了嚴重困難。受此影響,群眾性體育運動的發展也進入了低谷。面對這一困境,國家體委適時調整工作方針,1961年2月,國家體委全體委員會議召開,會議提出:“1961年的體育工作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堅決貫徹執行中央關于各項工作進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農村應根據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情況,少搞一些,或者不搞”。“基層代表隊一般應減少活動,不組織運動量大的體育鍛煉,如長跑和勞衛制、等級運動員測驗等,也不組織評比。”此后,各地不再將通過勞衛制標準作為對人民群眾參加體育活動的普遍要求,暫停了勞衛制鍛煉和測驗工作。
綜合來看,勞衛制作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一部分,其推行工作必然要服從于國家的總體戰略。同時,其推行過程也充分說明,勞衛制的推行既要采用適當的方法,也要對不合理的項目設置和過高的測驗要求進行科學地調整,使這一制度符合新中國體育建設的實際情況。
三、走自己的路:勞衛制與中國實際相結合
在1956—1957年社會各界關于勞衛制是否可行的爭論中,曾有學者提出:關于勞衛制這個名稱,“它也有消極方面的作用,就是容易為一些不求甚解的人所誤解”,“在有些單位推行時,也曾發生濫用這個名稱,亂扣帽子的強迫命令現象,違反了勞衛制自愿參加的原則”。還有人認為:“‘勞動和衛國’體育制度這個名稱,雖已在群眾中有了一定的影響,但是實際生活證明它確實容易在青年中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精神負擔——不參加勞衛制鍛煉就好像沒有盡到自己對祖國應盡的義務似的。”同時,勞衛制這一名稱是外來語,從字面上看,似乎只適用于在校學生。1958年9月,國家體委副主任蔡樹藩向周恩來提交了《關于勞動衛國體育制度的報告》,提出將勞衛制的全稱由“準備勞動與衛國制度”改為“勞動衛國體育制度”,并對項目標準進行了修改。但周恩來對這一名稱也不甚滿意。10月17日,蔡樹藩在去莫斯科訪問途中因飛機失事不幸遇難。在10月下旬的國務會議上,賀龍在討論蔡樹藩的報告時提出:“‘勞衛制’是蔡樹藩同志主持的,為了紀念他,名稱似可暫時不改。”周恩來說:“賀老總搞得對,這是對樹藩同志的最好紀念。”1962年以后,隨著國民經濟的逐步好轉,群眾性體育運動重新活躍起來,各地有許多青少年積極參與勞衛制鍛煉。如山東省1963年有67000多人參加鍛煉,達到及格標準的有10272人。青島市第一中學,1963年達到勞衛制標準的有760人,占全校學生總數的44%。這些情況說明,雖然經歷了曲折發展,勞衛制依然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然而,作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一部分,體育運動的發展方針從來都是服務于國家的整體戰略的。1962年10月,國家體委副主任李夢華在談及足球訓練工作時指出:“這個階段我們大量地接受和搬用了外國的東西,請了很多專家,出國若見到新的東西就學回來。見什么都學也就存在一定的缺點,在運用中有時犯了教條主義,甚至迷信外國。”
其實早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毛澤東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就已經考慮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進行“第二次結合”、批判地學習蘇聯經驗的問題。1956年4月4日,毛澤東在同劉少奇、周恩來、彭真、鄧小平等人開會討論修改《關于無產階級專政的歷史經驗》稿時提出:“最重要的是要獨立思考,把馬列主義的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具體實際相結合。民主革命時期,我們吃了大虧之后才成功地實現了這種結合,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現在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我們要進行第二次結合,找出在中國怎樣建設社會主義的道路。”“我們應該從各方面考慮如何按照中國的情況辦事,不要再像過去那樣迷信了”。中蘇關系逐步惡化后,1962年1月30日,毛澤東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指出:新中國成立初期,“因為我們沒有經驗,在經濟建設方面,我們只得照抄蘇聯,特別是在重工業方面,幾乎一切都抄蘇聯,自己的創造性很少。這在當時是完全必要的,同時又是一個缺點,缺乏創造性,缺乏獨立自主的能力。這當然不應當是長久之計”。這就是說,在探索社會主義建設道路的過程中既要學習國外的成功經驗,也要打破對國外經驗的迷信。要堅持“自力更生為主、爭取外援為輔”的方針,將國外的先進經驗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獨立自主地開拓社會主義建設道路。根據這一精神,體育工作者在學習國外先進經驗時也必須考慮如何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問題,要勇于探索中國自己的體育建設道路,不能盲目地照抄照搬。
從20世紀50年代末開始,國家體委逐步強調在體育運動的各個方面要依據中國的具體情況,塑造中國的獨特風格。1959年3月,國家體委黨組在提交給中共中央的報告中提出:“發動運動員和教練員認真鉆研訓練工作的關鍵問題,總結自己的經驗,創造性地學習和運用蘇聯和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發揚適合我國運動員特長的戰術和技術”。1962年3月,國家體委下發《一九六一年體育工作會議報告》,報告指出:“在學習各國先進經驗和技術的同時,要認真總結我們自己的經驗”,“1958年以前,我們跟著外國隊跑的情況多一些。近幾年來,開始注意總結自己的經驗,樹立自己的風格,這是好的”。“各個項目都應重視整理國內外各種技術、戰術風格的特點,研究各種訓練方法,在總結自己經驗的基礎上汲取百家之長,大膽進行技術革新和風格獨創”。在上述精神指導下,把蘇聯經驗與中國實際相結合,走自己的路、塑造中國體育運動的獨特風格成為體育工作者的共識。
例如,“八一”體操隊在探討自由體操運動的風格時提出:“我們應當學習蘇聯的訓練方法和他們如何選擇自己所熟悉的動作編排成套練習,學習他們如何使動作富有感情和活力等;但不應當照葫蘆畫瓢,每個動作都搬過來,否則就會脫離群眾,不易為人們所接受。”要樹立中國自由體操的獨特風格,必須善于挖掘中國民族文化的遺產。如學習中國傳統的跟斗來提升動作技巧;從中國古典舞和武術中找尋設計體操動作的靈感,進而“創造具有中國氣魄、中國風格的自由體操,這是我們體育工作者共同的任務”。
又如,一些著名運動員在研究籃球運動時則指出:解放初盲目學習歐洲打法,迷信“大個子”,以歐洲中鋒為模板來塑造我們的中鋒,缺乏“以我為主”的思想,這是脫離中國實際的。后來在實踐中逐步發揮中國運動員靈活性好、起動快、反應快、投籃準等特長,形成了“積極、主動、快速、靈活、準確”的獨特風格,從而在國際比賽中取得了很大進步。
再如,在世界乒乓球錦標賽連續四屆取得多項冠軍的中國乒乓球隊,之所以能從20世紀50年代初的弱旅迅速達到世界領先水平,就是因為“既堅持提高了傳統的直拍打法,又吸收了歐洲流行的橫拍打法的優點;既發展了原有的速度和力量等特點,又學習了亞洲其他強隊的準確和旋轉等長處,根據自己的條件和特點,形成了以快、狠、準、多變為代表的鮮明的中國風格”。中國乒乓球隊的成長歷程充分說明:“我們學習別人和繼承傳統,不是為了永遠跟在別人屁股后面跑,不是為了重復歷史,而是為了走在別人的前面,走在時間的前面。”
在此背景下,對于勞衛制這樣一個源自蘇聯的體育制度就必須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正如列寧所言:“要運用別國的經驗,簡單了解這種經驗或簡單抄襲別國最近的決議是不夠的。為此必須善于用批判的態度來看待這種經驗,并且獨立地加以檢驗。”在1964年1月召開的全國體育工作會議上,與會者對改造勞衛制的問題進行了研究。當時主要存在著三種意見:一是認為勞衛制的內容很好,但名稱不夠通俗易懂,不中國化,繼續搬用蘇聯的名稱,群眾反感。主張改名稱,修改項目標準,在青少年中推行。如國家體委訓練局局長陳先指出:“過去我們自己的‘體育鍛煉標準’的名稱,群眾比較熟悉,也通俗易懂。為表明它在青少年中推行,擬將原勞衛制改稱‘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二是主張按系統分別制定和推行體育鍛煉標準,使項目標準更切合這些系統的特點。三是主張取消勞衛制,搞因地制宜的體育鍛煉標準。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勞衛制主要在學校中推行,體育教學有考察標準,重復了;各地情況不一樣,不宜搞全國統一的項目標準。對此,榮高棠認為:勞衛制對鼓勵青少年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起了很好的作用,應繼續推行。但它的名稱“基本上是抄來的,不大符合中國的習慣”。綜合以上意見,會議決定:將勞衛制修改為適合我國具體情況的“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在有條件的學校和單位逐步推行。
1965年3月11日,國家體委頒布了《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條例(草案)》。至此,在中國推行了15年之久的勞衛制正式被“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所取代。從勞衛制與“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的內容對比中可以看出,后者相較于前者,除了名稱不同,以及取消了男子31歲及以上、女子25歲及以上的年齡分組外,在項目設置和測驗標準方面基本相同。對于《勞動衛國體育制度條例》在實際工作中難以落實的一些規定,如聽取兩個講座報告并通過測驗等則不再做硬性規定。這說明,對勞衛制的調整并沒有采取盲目否定一切的偏激做法,而是在保留其主體內容的同時,剔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使之更為簡便易行。正如《新體育》社論所指出的:“打破舊框框,扔掉洋拐棍,并不是說過去的一切做法都要推翻,否定一切”。“有些學自外國的東西已經為我所用,并有所發展。凡是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應該加以肯定。須要剔除的是那些已經過時了的,不切合自己具體情況的,因而障礙我們快速提高成績的不合理的規矩章法。”這說明,修改勞衛制,就是要使勞衛制以更適合中國實際的形式繼續發揮作用。
作為新中國學習蘇聯體育建設經驗的重要成果之一,勞衛制被引入中國是內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蘇聯體育建設偉大成就的示范效應是引入勞衛制的外部因素,黨和國家建設為人民服務的“新體育”、使體育為生產勞動和國防建設服務的體育發展戰略則是引入勞衛制的內在動力。在15年的推行歷程中,勞衛制不僅大大提高了人民群眾的身體素質、促進了群眾性體育運動的發展,也為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礎。據不完全統計,到“文化大革命”前夕,“我國已有成億人參加體育鍛煉,勞衛制達標獲得證章證書的有4200多萬人,通過運動員技術等級的有上千萬人,打破世界紀錄145次,獲得世界冠軍13個”。從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視角審視這一歷程,勞衛制的引入、與中國實際情況相結合的過程是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建設道路的一個縮影。勞衛制的推行歷程既是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在體育建設領域的反映,也是中國共產黨在領導體育建設方面從學習借鑒蘇聯經驗到獨立探索中國道路的體現。
[作者簡介]姚濤,博士研究生,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本文發表在《當代中國史研究》2025年第5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