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法治與人權關系的歷史發展大體經歷了分離、結合與融合三個歷史階段。在上世紀早期法治實踐之中,法治與人權在十年左右的時間內處于分離狀態,無論在理論研究還是在實踐之中法治與人權都未建立有效關聯。上世紀九十年代伊始,以1991年《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黨的十五大報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為標志,法治與人權由分離向結合轉變。此時,法治與人權在理論層面或實踐層面都互有所指,處于價值互涉的狀態。以黨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屆四中全會為界,法治與人權趨于融合。由此開始,法治的人權保障價值與人權的法治保障方式高度融合,處于無法隔離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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