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種產權制度是否可取,要看其運行中的經濟效率表現及社會平等保障功能;進一步說,要看其所承載的財物的技術性質,即財物是私人物品還是公共物品。產權制度與財物性質的匹配程度高低不同,決定了產權制度的效率表現與平等保障功能。這是一種技術性邏輯,與意識形態分野無關。現代國家并不實行單一的產權制度,而是具有產權制度的多樣性。中國1978年前建立和運行的農村產權制度同時承載了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產出與分配,并在不同歷史時期建立了層級不同的"政社合一"制度,帶來了效率減損和平等缺失。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克服了舊體制的很多弊端,但仍存在需要解決的深刻問題,故需要在承包制基礎上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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