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建國初期政府無力大規模修建新住宅、增加房屋總供給量的情況下,北京市人民政府主要采取了四個方面的措施來解決城市居民住房問題:一是整頓私有房屋租賃關系,執行私有房產保護政策,保護合法的房屋所有權和正當的租賃使用權,積極調動房東修繕房屋的積極性;二是成立房屋修繕委員會,鼓勵并資助城市居民修繕破舊房屋;三是取締房纖,嚴懲不法纖手;四是嚴禁機關團體企業購租民房,維護房屋租賃與買賣秩序。這些措施有效地緩解了日益緊張的首都房荒,維護了首都社會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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