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事實認定或知識獲取問題上,歷史學和法學都屬于證據科學的研究領域,二者擁有共同的研究對象,運用大致相同的證據推理方法,遵循著事實認定的一般規律,并面臨著同樣的科技挑戰。同時,在事實認定的目的、時限與結果等方面,法官和歷史學家又存在明顯差別。歷史學家通過一定理論視角發現歷史事實的過程,雖然與審判過程一樣都需要證據解釋,但證據法學在反對歷史事實建構論的前提下,強調在事實前提和判決結論之間一定要有某種確證關系,并用最佳解釋推論(IBE)的整體性解釋方法取代了對證據的精確概率解釋,從而揭示了司法證明的本質及其基本權利保障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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