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南地區為中心的考察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的頒布施行是黨和政府解除廣大婦女遭受封建婚姻制度壓迫的重大社會改革,是國家以政治力量改造民間傳統的最深入最廣泛的嘗試。[1] 《婚姻法》的推行要逐漸清除人們頭腦中遺留下來的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意識,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態度和階級斗爭的方法,但“問題嚴重的是我們干部的封建思想還很濃厚,一個革命若干年的干部,往往在思想上對《婚姻法》還認識不夠。宣傳《婚姻法》在建政工作中應是中心內容之一。農村土改以后,反封建思想(包括婚姻問題)是一個長期教育問題”。[2]本文以西南地區為個案,探討新中國成立初期《婚姻法》的推行遇到了哪些困難和阻力,基層干部在《婚姻法》推行中的思想與行為,黨和政府是怎樣教育與動員基層干部的。
一、西南地區《婚姻法》推行初期概況
新中國成立初期,舊婚姻觀念和傳統習俗不但嚴重危害著廣大婦女的權益,而且與新社會、新制度格格不入。為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對中國社會的影響,為更大規模的社會變革鋪平道路,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5月1日,西南軍政委員會發出指示和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宣傳貫徹《婚姻法》,西南地區婚姻制度的革故鼎新開始了。
(一)西南軍政委員會及西南局關于《婚姻法》的指示
1951年10月30日,西南軍政委員會發出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下簡稱政務院)《關于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重視家庭和婚姻案件,及時、公平、恰當地處理,糾正部分干部思想中的封建殘余,反對干涉婚姻自由與侵害婦女人權。(四川省檔案館編:《西南軍政委員會紀事》,2001年,第144頁。)為此,“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有步驟的,大力向廣大男女群眾展開普遍有效的宣傳教育,提高群眾的政治覺悟,為此必須協調各人民團體和宣傳教育部門,有計劃的動員和組織力量,運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各種宣傳方式,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惡,宣傳新民主主義婚姻的好處,務必使婚姻法在城市和鄉村中,做到家家戶戶,人人皆知。”[3]
在宣傳貫徹《婚姻法》的形式和步驟上,西南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了不同的宣傳貫徹方法和步驟。1952年8月,西南軍政委員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貫徹執行婚姻法的指示》指出:西南區《婚姻法》的貫徹執行還很不平衡,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虐待婦女、干涉婚姻自由等不合理現象仍不斷發生,婦女被殺與自殺現象異常嚴重,因此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必須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有系統地領導所屬干部,認真學習婚姻法……徹底肅清干部本身所存在的封建殘余意識”;“注意婦女被虐殺或自殺案件,積極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清查積壓的婚姻糾紛案件;“鄉村干部以‘捉奸’方式或為干涉婚姻自由而斗爭婦女的行為必須嚴加禁止”;“加強婚姻登記工作”;“把認真貫徹婚姻法視為一個較長期的政治任務”。[3](p.8)
在西南地區對《婚姻法》的宣傳中,主要是提倡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針對封建婚姻制度對社會、對家庭、對婦女造成的危害進行批判,宣傳新婚姻制度對社會進步、家庭幸福、婦女解放的好處。因此,要求基層干部認真學習貫徹《婚姻法》,宣傳新、舊婚姻家庭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糾正過去處理婚姻事件中的錯誤做法,揭露封建婚姻關系上的陋習,以啟發教育廣大人民群眾,提高認識,同封建婚姻陋習做斗爭。
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政務院分別印發了《關于貫徹〈婚姻法〉的指示》,為了貫徹中央指示精神,1952年11月,西南局轉發了該指示,1953年2月又發出了《關于貫徹婚姻法運動宣傳工作的指示》。這些指示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必須認真負責地、系統地組織干部學習《婚姻法》,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和司法工作,同時考慮到西南地區的實際,指出民族地區暫緩進行宣傳,以避免激化民族矛盾。
《婚姻法》的頒布和實施使婚姻自由的觀念在西南地區逐步樹立,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舊習俗逐步改變,傳統的婚姻制度受到沖擊,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逐步確立,《婚姻法》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初步完成了對傳統家庭關系的改造,實現了對基層社會的改造和重塑。
(二)推行《婚姻法》遇到的困難和阻力
《婚姻法》的頒布與實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作為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推行初期遇到了許多困難與阻力。由于一部分人仍存在著嚴重的宗法思想和男尊女卑觀念,因此,西南各地違反《婚姻法》的情況較為普遍。如1952年第一季度,川北婦女被殺與自殺即達89人,川南65人,以縣計:川北達縣11人,潼南10人,西康(指西康省,中國舊省名,設置于1939年,1955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撤銷西康省。)漢源亦達7人。[3](p.7)據對云南鹽津等40個縣的統計,自《婚姻法》頒布至1952年,“被殺或自殺的已達3858人,甚至少數干部中也發生違反婚姻法事件”。(云南省民政廳編:《云南民政志》,1991年,第469頁。)
由于一些群眾對《婚姻法》不夠了解,因此存在著許多不正確的看法,如有些人認為《婚姻法》就是“離婚法”或“婦女法”;巴縣十一區西彭鄉新民村的群眾認為“婦代會就是壓夫會”;甚至有些人公開反對《婚姻法》。[3](p.124)因為一些群眾對《婚姻法》持懷疑和抗拒的態度,因而傳統婚姻制度在西南地區社會生活中仍然占主導地位,致使婚姻糾紛日益增多和婦女命案不斷發生。
影響《婚姻法》貫徹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婚姻登記流于形式。據調查,西南地區沒有普遍建立婚姻登記機構,“許多地區都無專人負責,有的地區登記的干部也大部分不懂得婚姻法”。[3](p.198)一些地方登記工作做得很差,對登記的青年男女不審查是否真正同意,馬馬虎虎就登記,甚至個別登記人員還幫助封建家長限制他們子女的婚姻自由。
新中國成立初期,《婚姻法》的貫徹執行在西南地區遇到了一定的困難與阻力,傳統的宗族勢力仍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社會重建與意識形態的塑造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基層干部在推行《婚姻法》中的錯誤思想與行為
新中國成立初期,基層干部對《婚姻法》的推行和新民主主義婚姻形態的塑造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如前所述,《婚姻法》推行過程中遇到了許多的困難和阻力,甚至在基層干部中違反《婚姻法》的事例也屢見不鮮。《婚姻法》的貫徹施行之所以問題叢生,“這主要是由于幾千年來傳統的封建意識和習慣的影響,反映在人們對家庭關系、男女關系等方面,一時尚不可能澄清,我們干部特別是區、村干部也因都是舊社會出身的,很多不自覺的渲染著舊社會的封建意識和習慣的影響,特別在這一問題上,還沒有更高的政治覺悟。”[4]西南地區基層干部在《婚姻法》推行過程中存在的錯誤思想與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新中國成立初期,西南地區一些基層干部中存在婚姻“改組”思想,他們進城后,享樂的想法日益增長。一些干部不惜違背良心和道德,與在農村的妻子提出離婚,離婚后再娶城里女青年,形成了婚姻“改組”。有些干部雖然經過多年革命思想的熏陶和學習,但尚未完全接受新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理念,因此“在解決婚姻家庭問題時程度不同地摻雜著新、舊兩種形式,或者遵守新婚姻法的規定,或者回歸到舊婚姻傳統或單純按照個人利益來解決婚姻問題。這就使干部婚姻呈現出合法與非法、合理與不合理并存的復雜狀況,既有反抗封建束縛的進步性,也有‘癡情女子負心郎’傳統悲劇的翻版”。[5]由于西南地區有些干部在對婚姻問題和婦女問題上有封建思想的殘余,或者他們本身就有違反《婚姻法》之處,因此,在對《婚姻法》的宣傳貫徹問題上有抵觸情緒。
第二,不重視《婚姻法》的宣傳與學習。《婚姻法》頒布后,西南地區的宣傳貫徹工作雖已開展,但一些干部以忙于中心任務為借口,認為《婚姻法》的貫徹和執行是人民內部問題,清除和改變這些思想需要一個長期過程,因而對宣傳貫徹《婚姻法》未能給予足夠重視,系統性、計劃性明顯不足。有的干部“把虐殺婦女看成是封建‘習慣’,把婦女被迫自殺看成是‘可恥的事情’,認為這都是人民內部的問題,拖一下不要緊,存在著‘等待思想’”。[3](p.10)有的干部從未看過一次《婚姻法》,有的干部認為宣傳《婚姻法》不能與中心工作結合,同時進行會妨礙中心工作。[3](p.36)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干部把婚姻看成是私人問題,是婦女的事,沒有認識到貫徹執行《婚姻法》在建設新民主主義社會中的重大政治意義;另一方面是干部對《婚姻法》抱著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不是真心擁護、認真執行,因而漠視對《婚姻法》的宣傳貫徹。
第三,存在封建思想,干涉婚姻自由。新中國成立初期,西南地區部分黨員干部特別是農村基層干部具有濃厚的封建父權、夫權意識,還有個別干部支持部分群眾的落后思想,粗暴干涉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甚至公然違反《婚姻法》,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有些基層干部口口聲聲喊“中心工作太忙,沒有時間去宣傳《婚姻法》”,但是他們卻有時間去干涉婚姻自由、干涉寡婦再嫁、干涉要求離婚的婦女離婚,說是要有36條或60條理由才能離婚。[6]有的干部對未婚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基于“男女授受不親”的封建思想,大驚小怪,橫加拆散;有的鄉村干部認為結婚應該取得干部的同意;“有的鄉干部基于從一而終的封建思想,對要求離婚的婦女,認為是不正經,有傷風化”。如廣漢北中興鄉六村村長說:“十(原文為是)個婦女離婚的,九個都是不正經。”[3](p.201)
新中國成立初期,西南地區一些干部受封建思想的影響,不認真學習或根本不學習《婚姻法》,對《婚姻法》的貫徹執行漠不關心,對虐待婦女的犯罪行為熟視無睹,甚至有的干部將自由戀愛看作“有傷風化”,對男女爭取婚姻自由的正義斗爭,非但不予積極支持,反而直接或間接地橫加干涉,甚至關押吊打,逼人致死。[3](p.7)
第四,對《婚姻法》存在誤解。新中國成立初期,西南地區一些干部在宣傳《婚姻法》時斷章取義,只講一點不及其余,或是忽略《婚姻法》的普適性,只對青年和婦女宣傳,不對壯年、老年宣傳。一些區鄉干部認為婚姻自由是敗壞風俗,因此不敢宣傳,他們對《婚姻法》有很多錯誤認識,如“認為婚姻法是離婚法。害怕執行后要引起‘天下大亂’”;“認為婚姻法是自由法。有的認為結婚離婚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可隨便結婚”;“認為婚姻法是婦女法,只對婦女有好處,對男子不利”。[3](p.198)有一部分干部思想上有顧慮,對《婚姻法》理解不夠深刻,傳統婚姻觀念根深蒂固,擔心城市民主改革和農村土地改革后剛剛穩定的社會秩序會因貫徹《婚姻法》而導致混亂,對建設新婚姻制度的重大意義認識不清,宣傳貫徹《婚姻法》時放不開手腳,瞻前顧后。
為了使《婚姻法》的貫徹執行得到切實保障,必須使基層干部深刻領會《婚姻法》的精神實質與意義,對有關《婚姻法》的片面的、錯誤的宣傳及不正確的思想與做法及時予以糾正,有組織地、有領導地進行《婚姻法》的宣傳與貫徹。
三、《婚姻法》推行中對基層干部的教育與動員
新中國成立初期,“正確解決婚姻制度問題的關鍵有兩個,一個是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并頒布保障婚姻自由的婚姻法。另一個是在農村中特別是農村干部與黨員中進行反對封建婚姻制度的思想教育。第二項工作更加重要,因為不但目前已經急須進行這種教育,而且就在新的婚姻法頒布以后,也必須進行這種教育,才能使法律迅速變成為新生活的實際秩序。”[7]貫徹《婚姻法》的首要任務就是解決干部的思想問題,但《婚姻法》推行初期,西南地區一些領導干部“對貫徹執行婚姻法是不重視,區鄉村干部不了解,甚至有敵對思想,司法干部在政策上、觀點上、作風上有不可忽視的毛病,因而使貫徹執行婚姻法的工作受到了巨大阻礙”。[3](p.134)為了調動干部宣傳《婚姻法》的積極性,必須對干部進行教育和動員,“整訓干部是為了執行政策,因為政策執行得不好,黨的事業就要受到損害。”[8]在西南地區,黨和政府對基層干部的教育與動員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視基層干部教育
新中國成立初期,基層干部成為宣傳貫徹《婚姻法》依靠的主要力量。在《婚姻法》的學習與宣傳中,黨和政府要求各級領導必須重視起來,有步驟地組織干部學習《婚姻法》,經常進行政策思想教育,對《婚姻法》有明確的認識,同時重視《婚姻法》的宣傳與執行,正確地掌握婚姻政策。西南各級人民政府非常重視基層干部的動員和教育,發布了一系列指示,有領導、有組織、有系統地組織所屬干部認真學習《婚姻法》,將宣傳貫徹《婚姻法》與其他各項工作聯系起來。
1951年10月,西南軍政委員會發布指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全體干部,尤其是區、縣、鄉、村、街道干部和司法干部,有系統的普遍布置一次關于《婚姻法》及政務院《關于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與《人民日報》社論《堅決貫徹婚姻法,保障婦女權利》的學習,深刻領會《婚姻法》的重大政治意義,展開反對封建殘余思想的斗爭,以達到正確掌握《婚姻法》的基本精神。[3](p.6)
《婚姻法》頒布施行后,西南各地組織力量開展宣傳學習貫徹《婚姻法》及《西南區婚姻登記暫行辦法》,要求廣大干部特別是區、縣、鄉、村干部認真學習,從思想上提高貫徹執行《婚姻法》的認識,處理好婚姻問題。1952年8月,西南軍政委員會在《關于進一步貫徹執行婚姻法的指示》中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必須有領導、有組織、有計劃、有系統地領導所屬干部,認真學習婚姻法。特別是區、鄉、村級干部的學習,必須由縣級領導機關加以切實具體的領導和布置,把徹底肅清干部本身所存在的封建殘余意識,整頓干部在婚姻法執行中的思想作風作為思想改造的主要目標之一”。[3](p.8)1953年5月,“西南區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強調,貫徹《婚姻法》運動“必須事先訓練好干部,然后逐步開始,除了對干部進行《婚姻法》的教育外,還要讓干部學會用人民內部的方法來解決問題,因此必須反復的教育干部,把斗爭的目標限制在中央指示所規定的范圍內,糾正企圖解決一切問題的錯誤做法以防造成混亂”。[3](p.20)
(二)培訓干部
基層干部是國家政策法令的宣傳者和具體執行者,為了使他們認識到婚姻制度改革對于國家建設的重要作用,提高其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西南地區對基層干部進行了培訓,有計劃地組織他們學習《婚姻法》和相關文件與精神,逐步肅清他們思想上的封建殘余。
1951年“三八”節后,萬縣市婦聯組織婦女干部1000多人采取上大課、分組討論及座談會等方式學習《婚姻法》。市民政局組織干部學習了《婚姻法》的有關知識,糾正了以前不重視《婚姻法》的思想,并組織街道干部進行學習和向群眾宣傳,參加學習的街道干部有1800多人。[3](p.35)
訓練干部和宣傳隊伍是貫徹《婚姻法》運動的關鍵,西南軍政委員會指示要在1953年2月底以前分兩批把干部訓練好。第一批,以地委為單位,集中訓練縣、區主要干部;第二批,以縣委為單位,由地委負責協同縣委,集中訓練區鄉、工廠和街道的主要干部。[3](p.16)
西南各省、市、專區遵照中央和西南局的指示,抽調、培訓干部,召開會議學習《婚姻法》。1953年,畢節專區有1900多名機關干部學習了《婚姻法》。各縣召開的縣、區、鄉干部大會上,也把學習貫徹《婚姻法》列入會議議程,組織與會人員學習討論。[9]這就使干部逐步從思想上認清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區別。
四川省通過舉辦訓練班和召開各種干部會、代表會、宣傳員會等形式,集中訓練貫徹《婚姻法》運動的宣傳骨干。1953年3月前,全省集中培訓中共黨員、團員,民政、司法、婦聯、宣傳等部門及縣、區、鄉、村干部共514614人。西康省培訓機關干部5000余人,鄉干部10421人。[10]
據不完全統計,1953年3月,重慶各區已訓練基層干部4732人,其中工會基層干部330人,鄉長22人,所長19人,民政、社教干事共37人,其他基層干部4323人。[3](p.40)
從1953年3月下旬至5月初,云南省在17個縣、3個市、527個鄉先后開展了宣傳貫徹《婚姻法》運動,共培訓干部4194人、宣傳員2349人。全省各級機關干部也都先后進行了《婚姻法》的學習,據對8個專區和3個市的統計,參加學習的人數有36060人,學習時間為半個月。(云南省民政廳編:《云南民政志》,第470頁。) 各地在培訓干部時,通過一些具體事例宣傳《婚姻法》,批判舊的封建婚姻制度,針對干部中存在的許多誤解和錯誤說法,進行了耐心地說服和解釋,并對干部予以具體指導,使其主動擔負起宣傳《婚姻法》的任務,逐步肅清群眾中的封建思想殘余。
(三)對《婚姻法》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為了廣泛開展《婚姻法》的宣傳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1951年10月,西南軍政委員會“責成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署西南分署、西南司法部、民政部、人民監察委員會、團工委、婦委等有關機關團體,組成川東、川西、川北三個地區的婚姻法檢查組(川西組包括西康省),選擇已完成土改的十一個縣,有重點地進行了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檢查,川南、貴州、云南、重慶市都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人民法院會同有關機關團體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3](p.9)11月,西南軍政委員會在《關于執行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政務院所頒布的“關于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的通知》中強調,《婚姻法》的執行是一件艱巨的社會改革任務,應隨時抓緊指導檢查,避免放任自流和脫離實際、強迫命令的現象,并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著手改革封建的婚姻習俗,重點應放在已經土地改革的地區。[3](p.6)
各地區《婚姻法》檢查組發現婚姻家庭糾紛和刑事案件即給予解決,及時而準確地處理了許多案件,并從中選取典型案例教育干部和群眾。如1952年1月,云南省“派出三個婚姻法檢查小組去重點專縣進行檢查;‘三八’節前后,開遠、路南、呈貢、馬龍等很多縣市召開群眾大會,公審嚴重違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對婚姻法的宣傳工作起了一些推動作用”[3](p.81)。在各級領導的大力支持下,《婚姻法》檢查組進行工作時,一般結合當時當地的中心工作,“如秋征入倉、修訂愛國公約、民主建設等,利用一切可能的機會,召開各種大小會議(如干部大會、農民代表會、婆婆會、青年會等),并舉行座談訪問,反復說明來意,切實交代政策,初步打通了干部和群眾對于《婚姻法》的抵觸思想”。此后,再分別組織學習,搜集材料,發現問題,及時地解決婚姻和家庭糾紛。根據具體事例,使個別基層干部反省了自己的思想和行為。選擇各種不同類型的案件,舉行公審或公開審判大會,通過當地真人真事、具體生動的事例,教育干部和群眾。[3](p.12)
從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來看,一般而言,凡是干部對《婚姻法》進行了認真學習和正確的宣傳與執行的地區,受壓迫的婦女大都自覺地與封建婚姻制度做斗爭。反之,如果干部本身還存在著封建殘余思想或對處理婚姻問題不夠認真負責,則不能將《婚姻法》真正貫徹到群眾中去。這說明了《婚姻法》的貫徹執行關鍵在于對干部的教育和動員。
新中國成立初期,西南地區通過《婚姻法》的檢查,基本上糾正了干部對于《婚姻法》的各種不正確的認識,使《婚姻法》的基本精神貫徹到群眾中去,同時結合司法斗爭,采取深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干部學習討論《婚姻法》的辦法,大力支持了被壓迫婦女的合法要求,依法制裁了違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對于基層干部和群眾起了很大的教育作用,從而提高了干部的覺悟和政策水平,為西南地區繼續深入貫徹《婚姻法》工作創造了良好的開端。
四、基層干部教育和動員及《婚姻法》推行的意義
新中國成立初期,西南地區在《婚姻法》的宣傳貫徹過程中,對基層干部和群眾進行動員和教育,提高了干部對《婚姻法》的認識和政策水平,這在當時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形成了良好的社會風氣
西南地區宣傳貫徹《婚姻法》的活動使大部分干部劃清了新舊婚姻制度的界線,封建傳統習俗與觀念受到沖擊。婚姻制度的破舊立新使傳統社會出現了巨大變遷,良好的社會風氣開始形成。
西南地區《婚姻法》的正確執行與深入宣傳,提高了群眾的政治覺悟,婦女逐步擺脫了封建依附關系,走上了婚姻自主的新路,同時宣揚了男女平等觀、正確的道德觀和戀愛觀,樹立了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觀念,使得健康的婚姻關系蓬勃發展。1954年,通過貫徹《婚姻法》,黔東南許多家庭改善了關系,僅貴州省三穗縣就有4522對夫妻改善了婚姻關系,家庭和睦。[11]
《婚姻法》的宣傳貫徹,提高了青年男女參與生產勞動與社會勞動的積極性,使他們不再以“財產多寡和門第高低”為擇偶條件,而是以“能勞動、愛學習和思想進步”為標準,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性別觀念開始確立,良好的社會道德和社會風尚逐步形成,為改變西南地區落后的面貌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婦女身份的重塑
《婚姻法》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徹底打破了幾千年來強加在婦女身上的封建束縛,廢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觀念,封建思想殘余得到逐步清除,舊式家庭逐步改造成為新式家庭。廣大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依附地位得到改變,使她們得到了真正的解放。“在過去,群眾對包辦買賣婚姻的看法是金多金婆娘,銀多銀婆娘,無錢便是賤婆娘;而現在則說:金好銀好,沒有自己選的好”,“過去認為女人不打不成人,黃荊棍下出好人,現在則說:男女平等是正理,有商有量才興家”。[12]特別是“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區,婦女在政治上、經濟上、家庭和社會地位上均有很大的改變”[3](p.3),這也正如一位西方學者指出的:“在20世紀,由于來自革命的猛烈推動,從家庭紡織生產中轉移出來的婦女又被整合到村莊的農業勞動中,從而恢復她們對農村經濟的價值。”[13]西南地區《婚姻法》的宣傳貫徹初步重構了農村的婚姻家庭結構,提高了婦女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三)婚姻日趨自由
新中國成立初期,雖然有些干部和群眾對《婚姻法》的認識比較粗淺,存在一定程度的干涉婚姻自由的現象,但經過宣傳與貫徹,多數地區對《婚姻法》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并且初步起到了移風易俗的作用,婚姻日趨自由。
西康省雅安縣沙坪鄉一位老人說:“現在娶媳婦嫁女不費神,又不花錢了。以前的包辦婚姻,在結婚后都甚惱火,不是兒吵就是媳婦鬧,不然就是公婆吵,時常鬧得全家不清靜,現在婚姻自主,男心甘,女情愿,就不會吵鬧了。”[3](p.101)
人們在婚姻自由權利受到侵犯時,敢于用《婚姻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據川北人民法院1952年1~ 4月的統計,全區婚姻案件有5419件,其中離婚案4980件,“多半是婦女因父母強迫包辦,丈夫和公婆虐待和男小女大等原因提出的”。[14]西南很多地方廢除了強迫包辦、買賣婚姻,實現了婚姻自由和自主。
(四)婚姻登記制度的確立
婚姻登記不僅是確立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也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有力保障,經過宣傳貫徹《婚姻法》運動,開展婚姻家庭法制宣傳教育,西南地區逐步建立了婚姻登記制度。隨著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的逐步完成,實行婚姻登記工作的地區不斷擴大。
由于西南少數民族的經濟和文化發展各有不同,風俗習慣和婚姻習俗各有特點,因此,在貫徹執行《婚姻法》和實行婚姻登記的過程中,黨和政府始終注意少數民族的特殊性。如黔東南結婚登記始于1951年10月,由于黔東南是少數民族地區,遵照中央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少數民族地區執行《婚姻法》要“慎重穩步”的精神,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凡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的,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都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明書。1954年貴州省錦屏縣、施秉縣結婚登記454對;1955~1957年施秉縣結婚登記共1026對。[11](p.227)1954年,云南省結婚登記達41920對,離婚登記為4692對,再婚登記為226對。(云南省民政廳編:《云南民政志》,第470頁。)除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及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外,云南省已普遍建立了婚姻登記制度。[3](p.107)
通過婚姻登記工作,群眾的婚姻自由得到保障,出現了不少民主和睦團結的新家庭,也提高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
《婚姻法》的推行在西南地區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充分體現了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經過教育和動員,西南地區各級干部帶頭學習落實《婚姻法》,廣大群眾也普遍受到了一次《婚姻法》的教育。宣傳貫徹《婚姻法》工作破除了封建傳統和家長制的權威,解決了群眾一些急待解決的婚姻糾紛和家庭問題,一時間“新女性”、“新社會”、“新中國”、“新民主主義”等詞語紛紛涌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思想被廣泛宣傳開來,促進了西南地區社會風氣的轉變。
新中國成立初期,《婚姻法》的推行從整體上說是成功的,各地逐步確立了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但傳統婚姻制度的根本變革必須以經濟、習俗、道德等的變遷為依托,“解決婚姻問題除靠制度、政策外,還要進行長期的教育,改造舊的思想意識,樹立新的思想作風。另外,還要大力推動物質生產、文化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思想覺悟,才能徹底清除舊婚姻制度的殘余,進一步鞏固、發展和完善新的婚姻制度”[15]。西南地區《婚姻法》的宣傳和推行提高了干部的覺悟和政策水平,新的婚姻觀念在人們的生活中逐步得到確立,體現了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為西南地區社會變遷提供了重要的內趨力。
[參引文獻]
[1]徐勇主編:《中國農村研究· 2009年卷》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頁。
[2]《鄧小平年譜(1904 ~1974)》中,中央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2頁。
[3]張培田主編:《新中國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區檔案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6頁。
[4]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編:《婚姻法及其有關文件》,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27頁。
[5]張志永:《建國初期干部群體婚姻問題辨正》,《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6期。
[6]《與忽視和違反婚姻法的現象做斗爭》,《西南政報》1952年第22期。
[7]《正確解決婚姻制度問題》,《人民日報》1950年3月8日。
[8]《鄧小平西南工作文集》,中央文獻出版社、重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頁。
[9]《畢節地區志·民政志》,方志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頁。
[10]《四川省志·民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頁。
[11]《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民政志》,貴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頁。
[12]《宣傳貫徹婚姻法的工作今后應轉向經常化》,《新華日報》1953年4月10日。
[13]〔加〕寶森著、胡玉坤譯:《中國婦女與農村發展——云南祿村六十年的變遷》,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9頁。
[14]《今年上半年各地執行婚姻法情況》,《人民日報》1952年8月28日。
[15]范連生:《構建與嬗變——評建國初期〈婚姻法〉在黔東南民族地區的推行》,《當代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6期。
[責任編輯:鄭 珺]
[作者簡介]范連生,歷史學博士,教授,凱里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556011。
本文為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建國初期西南民族地區土地制度變革與鄉村社會重構研究(1949~1957)》(15YJA770003)的階段性成果。